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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FDI(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动力,但其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有增长的趋势,而这些风险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这些风险主要有: (一)通过贸易渠道 1、伪造贸易凭证,制作货到付款、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假合同和假进出口单据,以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的名义进行骗汇套汇,或伪造贸易凭证骗取国家退税资金,致使资本外逃。 2、虚报进出口商品价格。伪造进出口商品的发票价格,使其偏离贸易的实际合同价格。表现为高报进口,低报出口,或将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的差价以佣金、折扣的形式留存于境外。 3、提前或推迟贸易结算时间。本国出口商将交易结算时间推后,而进口商将结算时间提前,把资金滞留于境外,导致实际的资本外逃。 4、跨国公司或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转移资本,或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留存境外,实现资本转移。 (二)通过非贸易渠道 如以支付佣金或国外旅游费用的名义,或以支付特权使用费、投标保证金、运费、国际邮政费、电信业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 (三)通过投资和融资渠道 1、融资渠道:(1)以外商投资或对外借款的名义,实际外资不进入,以支付收益或偿还利息和本金的形式汇出资金,或将验资后的投资款或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作为"外债"登记,使下一步资本流出成为合法。(2)与外商串通,高报外方技术和实物投资价值,或本国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通过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3)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或通过高估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低估中方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形成资本外逃。(4)在向境外筹资过程中改变借款或证券认购与包销条件,将部分资金留在境外。 2、投资渠道:(1)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资本转移到境外,以个人名义注册,化公为私;或低估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将差额转移到个人账户。在买壳上市、国际企业收购和兼并的投资活动中,大量国有资产向境外流失。(2)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和溢价收入,用于再投资。(3)通过内部价格转移,抬高从国外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价值,而压低国内出口产品的价格。 (四)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资本转移 1、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为资本非法转移提供方便。 2、通过多次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或将应该用作境外个人消费资金转成资本,形成资本外逃,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 为防范金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建议: 1、树立外资经济和内资经济共生共荣的观念。引进FDI 应向以提升本地民营经济质量、促成FDI 与民间资本共生共荣的方向迈进,并且通过提高民间投资热情激发FDI 更好地与本地经济融合,发展当地自主产业、自主产品、自主技术资本品牌,提高当地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本土民营经济进入国际经济创造条件。 2、应逐步减少对外资企业的过优政策,给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优惠待遇"的结果是加重了本地企业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发展空间受到人为挤压,这种状况应得到有效改善。 3、强化对涉外投资行为的监管力度,截堵资本外逃中通过贸易和资本项目的转移渠道,制订严格的收、付汇纪律,实行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对进出口重点部门、重点种类(提前付款、延期支付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4、建立健全FDI企业信息反馈共享预警机制。目前,对外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诸多部门,往往是各自为政,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信息反馈共享机制。这样,很容易形成管理真空,等企业出了问题才发觉,此时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因此,需要尽快建立一套信息反馈共享机制,把几个日常管理外资企业的有关部门贯穿起来,既提高效率,又减少了管理漏洞。省里应明确要求各地(市、区、县级市、开发区等)与FDI企业有关的部门:人民银行、各类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局、海关、工商、税务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开一次会,对所辖区域的所有FDI企业金融方面存在的异动情况进行分析,便于及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