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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男女平等的立法和政策,为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然而由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性别差异,造成了农业户口中的流动女性劳动者(下简称流动女性)许多社会保障都享受不到。 一、流动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 1、流动女性的基本特征 我们对江苏省扬州市流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包括纺织、服装、玩具、餐饮宾馆、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850名流动女性进行了问卷调查。她们中年龄从17岁到57岁均有分布,平均年龄27.8岁。其中18岁至22岁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人比例最高,占34.9%。 数据显示,流动女性往往受婚姻和生育因素影响而中断打工,婚后的再就业率降低,在22岁以前,流动女性就业峰值最高,22岁以后就业明显下降。22至29岁的女性处于生育和抚育阶段,就业处于低谷,30岁左右又出现流动女性就业高峰。 2、流动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一般来说,五个保险项目中,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最高,医疗保险参加率其次,其他保险参加率都很低。本次调查对象中22.4%参加了养老保险,15.6%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8.6%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5.2%的人参加了工伤保险,8.5%的人参加了生育保险,参保率都非常低。有些企业会为流动女性报销小额的医疗费,却没有为她们办理医疗保险,如果生了大病,她们多数人只能选择回家。有75%的人在怀孕后会因为单位要求或自己主动回家,即使25%的人选择坚持工作直到生产,也不意味着她们能够享受全部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失业保险,31.5%的人明确表示"不会申请,因为得不到",还有41.4%的人甚至不知道有失业救济。流动女性集中的行业一般被认为是工伤事故发生概率较低的行业,但由于行业特点,流动女性的职业伤害往往是隐性的缓慢过程,最终表现为慢性病痛,而这些不属于工伤范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二、影响流动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因素 1、户籍制度。调查中拥有城镇户口的女性中,46.1%的人参加了政府开办的养老保险,而农村户口的流动女性中只有22.4%的人参加了政府开办的养老保险,其中外省农村女性的参保率只有12.3%。 2、职业因素。从行业来看,玩具、电子、鞋类参保率较高,是33.8%,餐饮、宾馆业参保率最低,是11.5%。从企业性质来看,合资企业参保率较高,是48.1%,私营企业是25.6%,个体户是13.6%。而流动女性中有62.5%的人集中在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工作岗位来看,流动女性中只有5.7%在管理岗位上,81.5%的流动女性岗位是操作工和服务员。从收入上来看,以月收入1000元为界,1000元以上者参保率在42%以上,1000元以下者包括1000元,参保率降至25%以下。 3、个人因素。流动女性中78.4%的人文化程度在初中毕业及以下,她们不管在哪些行业或企业,参保率均在25%以下。已婚女性的参保率是39.5%,而未婚女性的参保率仅15%。流动女性换工作的频率对她们参保的影响不很明显,与参保率关系密切的是她们从事目前工作的时间,目前工作二年以下的人中,参保率均在22%左右。而流动女性中有过一次以上换工作经历的人达76%,从事目前工作一到二年及以下的人占71.6%。 三、婚育性"回流" 造成流动女性的社保权利损失 1、婚育性"回流"及其特点 流动女性在结婚和生育时,由于城市无法满足她们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各种需要,不得不返回农村,往往因此而退出工资性劳动体系,普遍会有一个职业中断期,形成婚育性"回流"。其特点有:一是她们在"回流"前的工作时间通常较短,一般在三至五年,22岁是一个明显的界线。二是流动方向是回到农村,从而退出了城市劳动和社保体系,不是在这一体系之间转移。三是"回流"的时间较长,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使这一时期通常要持续到孩子进入儿童期,可以完全由祖辈照顾,也有人不再离开农村。四是二次进城的女性已经不是处于最佳工作年龄,就业竞争力明显不如未婚女性,更多的是非正规就业。 2、婚育性"回流"对社保权利的影响 一个典型的流动女性18岁开始进城打工,22岁回家结婚生孩子,30岁以后再出来打工。从18岁到22岁期间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也会以退保的方式结束在打工地的社保关系,而30岁以后立即参加养老保险,必须缴费至45岁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可目前"女性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45岁即退休,那么必须在二次打工一开始就要立即参加保险,否则会因为缴费年限不足15年正常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事实上,流动女性不可能在二次就业一开始就能参保,也不可能在长期超时工作的岗位上工作到45岁以后,40岁以后还在外打工的情况就已经非常少了。这就必然形成了这样一种结果:年轻未婚女性因为存在着明确的婚育"回流"预期,企业认为她们反正要回家,规避给她们办社保的责任。由于社保关系不能跨省异地接续,"回流"意味着原有社保关系无效,流动女性自己也不愿参保。因此未婚女性往往在最佳劳动年龄期只工作不参保。如果二次就业,一般要到30岁左右,这时即使立刻参保,也有可能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因此二次就业的已婚女性有可能只参保不享受。 而生育保险中有"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且分娩当月必须在保险期内"的规定,而怀孕女性一般无法承受超时超强度工作直到怀孕足月,她们会较早离开工作回家或因企业动员而回家,因而脱离了社保体系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四、社保政策调整的性别分析 目前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开始调整政策,这些调整虽然考虑了农民工特点,但仍忽略了其中女性劳动者特殊情况。从流动女性的角度看,仍然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流动女性中未婚女性的参保率大大低于已婚女性,说明了因婚育导致的职业中断对流动女性参保的影响非常明显。但目前社保政策主要是为城镇职工设计的,并没有考虑农村女性的"回流"问题。 2、年轻未婚女性在最佳劳动年龄期只工作不参保,二次就业后,有可能因为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而只参保不享受。统一的社保政策由于忽略了生育和性别分工对两性的制约,因而对两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3、在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中,生育保险基本没有被纳入考虑范围。将流动女性婚育性"回流"视为不稳定就业,实际上否定了生育的社会价值,并使流动女性在社保政策的享有上处于低层次,甚至被排除在外。 五、保障流动女性社保权利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制度层面 1、在养老保险上,应规定流动女性因婚育回流时,暂时封存她们的保险关系而不是退保,等她们二次进城就业时,与封存的社保关系接续,保证她们能有足够缴费年限。对不再返城就业的女性,将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与本人缴费对应的基础养老金权益一起转移到新农保,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 2、取消生育保险上对流动女性不利的限制性规定。如"必须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且分娩当月须在缴费期内"的规定。将流动女性的生育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给予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待遇。对于回到农村生育的流动女性,应在生育医疗费用、产假工资和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补偿。或者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帐户,以保证流动女性能够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3、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不足15年而意外死亡的流动女性给予一次性补偿,除其养老金个人帐户金额归还参保受益人之外,应根据其参保缴费额多少,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偿;对缴费满15年而意外死亡的流动女性的直系亲属予以生活补助,在流动女性首次参保时让其明确一名直系亲属受益人,同时规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 (二)政策操作层面。 1、把参保权还给流动女性。 目前流动女性参加社会保险都需要通过企业代办,企业因此将保险代办权变成参保控制权,侵蚀了流动女性应有的自主权,成为流动女性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障碍,企业还将这种权力变成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应把参保权还给农民工,由她们自己向经办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申报。 2、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 政府要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农民工包括流动女性清楚地了解政策以及政策程序,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曲解政策,控制政策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