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在一些地方,民办教育呈现加速度、跨越式的发展态势,如宿迁市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校生数占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生总数的31%,其中民办普高在校生占全市普高在校生的47%,正如一些民办学校校长所说:政府不仅要把民办学校看成教育的补充,更应该看成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然而,民办教育在蓬勃发展的进程中,也有一些潜在的或已经凸显的瓶颈问题限制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决定了民办教育的存亡,决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否能持续让广大老百姓受益。 1.随着时代变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面临新挑战。 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缩减,对该阶段民办学校带来不小冲击,民办教育的总体规模也将大大缩小。 其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加大了投入力度,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寄宿制等方面已没有优势,有的还处于劣势。 再者,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后,这对于办学经费主要靠收取学生学费的民办学校来说,将面临更大挑战。 2.对于历史原因发展起来的"名校办民校",产权归属有待进一步明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民办学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名校办民校",有的是名校分拆型,即利用原有的公办教育设施,以"名校分校"的名义举办的"民校";有的是企业加名校型,即由企业出资建设校舍,由"名校"投入力量所举办的"民校";有的是名校加民校型,由公办"名校"与民办学校联手所举办的"民校";有的是公校转制型,即将原有公办"名校"或其他公办学校转制而成的"民校";还有的是地方政府加"名校"型,由地方政府出资建校,引入"民校"管理和师资所办的"名校"。 在这些民校中,产权归属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有些学校,名义上学校财产归全体教职工所有,全体教职工都有股份,但因为现在学校处于投入阶段,还没有利益分配的问题,随着学校逐步发展,这部分合理回报怎样分配,怎样进行,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有流失的隐患。 民办学校的并购重组等方面,因资产投入主体呈现多元化、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容忽视、教育同时又具有公益性、资产分割又须保持相对完整性等问题,并购重组问题显得相对复杂,一些操作程序需进一步规范,明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在税收、财务、办学风险规避等方面需有具体措施出台。 一方面,社会对民办教育还缺乏普遍认同感,甚至还有误解和片面认识,认为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办学是一种商业行为;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但由于有些内容不明确,可操作性有一定难度,如规范招生、规范学校资金管理、规避办学风险等问题,致使有利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税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另外征收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一般的民办学校每年要交到两、三百万,这将使民办学校无法办下去。更重要的是,这些税收带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收费及管理等都是相同的,没有做到区别对待。 财务管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因为缺乏加强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很难像管理公办学校那样介入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致使一些民办学校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成为所谓的"口袋银行",经费支出随意性很大。 办学风险方面,风险规避机制还不够完善。民办学校靠融资或贷款开办,靠收取学费发展,校舍建设、设备添置、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所需经费压力很大,随时会因经费问题导致学校发展步履维艰;有些民办学校采取股份制形式,出资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或经营不善,学校也将陷入困境;有些民办学校管理力量不是很强,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事故便会造成大的波动,影响学校稳定,甚至会出现无法维持下去的局面。 4. 国家大的政策环境期待进一步改善,以保证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宿迁的很多地方教育政策较好,所以怨言很少,但有些与国家大环境下的政策并不相匹配。如在保险方面,宿迁地方实行教师买事业养老保险、教辅人员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国家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很多民办学校管理者与投资者认为,宿迁民办教育政策很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而省和国家大的民办教育政策环境并不乐观,但如果宿迁民办教育死去,那么就是政府的巨大包袱。 为了破解若干瓶颈问题,我们建议: 1.进一步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尊重地方行政的自主权,放权给市一级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尝试。 宿迁发展民办教育的经验表明,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异非常大,在我省这样经济总体水平领先的省份中,也存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如果不是依据宿迁的实际情况进行大力改革,宿迁教育的面貌可能就仍然维持原状,与其它地区的差距会日益加大。因此,应鼓励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大力进行教育改革。 同时对民办学校生存困难的,政府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预案,并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扶持,使相关的民办学校进行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不发生动荡。 2.逐步规范"名校办民校"行为,配套出台民办教育资产并购重组方面的法规,厘清其中的产权关系,明确增值部分的归属。 由于民办教育公益性与产业性的特殊交叉,历史原因导致的"名校办民校"等,民办教育中的经济问题研究不容小觑。在国家政策未出台之前,省里应先行制定与资产并购重组相关的教育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法规。 3.对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方面应区别对待,并以保证举办者合理回报为前提。 应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完全的免税待遇;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为标准,收费不高于这一标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高于这一部分的征收税企业所得税,真正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建议省教育部门与税收部门应在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共同制定对我省各类民办学校的合理税收政策。如果这一问题省里无权,也应由上述两部门联合向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建议对财税[2004]39号文和[2006]3号文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