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从1980年国家对文教卫体等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政策以来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尽管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事业单位的改革,但事业单位改革仍然困难重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业单位改制的法律政策不健全。事业单位类别不同、性质各异,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准确定位和科学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应是改革的第一步。然而,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缺失,如关于改制后事业单位的法人定位方面,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必须是国家出资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其法人定位的依据。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指出对于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按照《管理条例》,对于这类单位改制后的法人定位就比较困难。另外,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有省级的、市级的,还有市属事业单位的政策,缺乏统一的政策,而且不同的单位具有不同的情况,因而使事业单位改制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2、改制程序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事业单位打着改制的旗号,在不征得单位职工同意的情况下,暗箱操作,擅自变卖国有资产,中饱私囊,任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单位不如实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改制前乱挤成本,如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费用直接列支事业支出、将购买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直接列支成本、多提职工工资和福利基金;有的单位故意低估、漏评国有资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具有规划甲级资质,对其无形资产评估时却撇开品牌和资质,仅针对各类应用软件;而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和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的南京市民用设计院,在改制中其商誉价值与无形资产评估均为零。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事业单位改制的初衷,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人员出口不畅通,职工社保没保障。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当初的机构改革以及企业制度改革面临同样的难点:人的"出口"问题。国家一再强调要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但是有些事业单位在改制时为了个别领导的政绩,急功近利,置广大职工的生存安置于不顾,或是不向职工宣传改革政策,或是恶意宣传,误导广大职工,对涉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安置费只字不提,使员工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把自己当做产品出卖了,严重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事业单位改革已经成为继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又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既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又直接涉及事业单位个人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外部环境,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为此建议: 1、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环境。只有从法律上清晰地界定事业单位的基本问题,从政策上予以指导,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因此,省有关部门应该适应新的形式的需要,及时修改及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定位的法律条款,制定详尽的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条款,使事业单位改制有法可依。 2、构建全面的监督体系。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成了困扰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包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职工为监督主体的全面监督体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应规定未从事清产核资、未落实金融债务、未进行财务审计的单位不得进行改制;同时应规定清产核资、金融债务、财务审计、有形无形资产评估情况要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其次应该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仅要充分发挥职代会在转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改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举报,并且要制定对监督主体失职时具有威慑作用的法定诉讼权规定,促使监督主体严格履行职责,这样才能将事业单位改革引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完善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也是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在改制中首先关心的问题。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首先应在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基础上,明确职工所享受的养老、医保等有关社会保障权益。同时应规定,事业单位改制时,其资产首先用于缴纳职工的有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