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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主导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村居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2003年试点、2004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到2005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均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比全国提前3年实现全覆盖目标。目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超过4300万人,参合率达到95%,居全国首位;全省人均筹资水平已达到76元;2007年各级财政补助达到18.89亿。2003年以来全省有1.32亿人次得到住院或门诊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但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要在农村广泛建立这一制度,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制度建设好和落实好,促进持续健康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 一是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住院费用平均补偿只有30%左右,一旦农民患了大病住院之后,需要自付较高的医疗费用。对于特困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但在目前较低补偿水平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是筹资机制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合作医疗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县级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补助资金到位难度逐年加大。受农村经济、农民的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时期内采用农民自愿缴费的方式进行筹资仍然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是管理能力亟待提高。目前,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不少地区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据统计,每名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要管理5.4万名参合农民,人力严重不足,影响服务质量。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增长机制。建议省政府发文明确未来5~10年我省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每年增长幅度。不要每年由省财政、卫生厅发文临时确定,这样有利于各地跨年度筹资。各地筹资不需要再等待省有关部门通知即可按方案操作。 二是确定各级政府及个人出资比例。省、市、县财政补助比例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相对固定。政府每年按此比例正常拨款,个人按此比例出资,既便于基层干部的操作,又能避免某些负面影响。 三是省财政转移支付应实行梯度转移。目前,我市的海门市在合作医疗等方面,未能得到省级财政补助,享受苏南经济发达县(市)的"待遇"。其实,海门市与苏南一些县(市)的财力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建议省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力情况,实行梯度转移。不然,像海门市这样的财力状况,是难以全额支付新农合补助的。 四是城市郊区要加快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医保的接轨。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郊区人口逐年减少,失地农民实际上已经享受城市居民的某些政策,郊区新农合的资金盘子越来越小,导致抗风险能力明显下降。建议省政府统一明确省辖市所辖区的农民、县级市政府所地的郊区农民先行一步,全面按城市居民医保标准参加医保,取消新农合,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范围逐步扩大。 五是加强合管办机构建设。建议省编办对县级合管办编制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适当增加县级合管办人员。同时,省财政部门应从政策上明确合管办的日常管理成本补助标准,并按1元/人的标准,将筹资成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