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孤残儿童和"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民政部早在1982年的文件《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就规定,供养人员的生活标准要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曾作出重要指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措施,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同一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同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应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在抓紧落实《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孤儿福利政策。其中,落实比较好的如:陕西省2007年9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将福利机构供养的18岁以上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将18岁以下儿童的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山东省青岛市将福利机构孤儿的供养标准调整为每月595元,家庭寄养标准调整为每月720元,社会散居孤儿无论监护人有无抚养能力,一律给予每月460元的生活费。所需资金均由财政负担。 2006年,我省类比国家十五部委由十五个部门根据我省的情况联合下发了《贯彻<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分部门落实政策。从各地这几年的落实情况看,与国家要求有差距。据了解,截至2006年末,我省共有孤儿27691人,其中机构集中供养2680人,分散供养25011人,另有城市"三无"人员约1万名。全省共有城镇社会福利机构378家。其中,国办96个,集体办89个,民办193个;国办儿童福利机构及含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机构31个;老年公寓或含养老服务的综合性福利机构360家,国办78个。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三无"人员、孤残儿童的生活费、医疗费,是由各地财政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核算,按人数拨付福利机构的,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经济来源,每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合在一起很低,尤其是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宿迁市每位供养人员的两费合在一起仅有160元,如皋市江滨医院的供养人员是200元,仅够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然而,供养在福利机构的"三无"人员、孤残儿童绝大多数身体有病患残疾,需要医治,但现有的供养费根本无力承担。全省散居社会的孤儿中仅有部分孤儿得到政府按低保标准补差保障,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政策救助福利标准。下面是全省各地福利机构 孤儿供养标准。 福利单位 孤儿供养标准(元/月) 南京市儿童福利院 486 高淳县社会福利院 486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 500 江阴市儿童福利院 580 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 190 徐州市社会福利院 400 常州市儿童福利院 480 苏州市社会福利院 420 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 实报实销 昆山市社会福利院 420 南通市社会福利院 400 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 400 淮安市社会福利院 250 盐城市儿童福利院 53名孤儿全年包干经费33万元(含工资) 扬州市儿童福利院 320 高邮市儿童福利院 270 镇江市社会福利中心 420 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300 宿迁市宿城区福利院 160 从整体状况看,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集中供养床位少,设施陈旧落后,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数仅占孤儿总数的9.70%,儿童福利机构的整体供养能力的严重不足。二是孤儿生活费供养标准底,直接影响了孤儿特别是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 我们建议:1、提高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尤其是福利机构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国家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专项研究,制定可操作性政策和措施,落实提高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2、政府财政应加大国办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3、根据经济发展建立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