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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流浪乞讨人员作为服务对象,对其不再是控制管理,而是救助管理,补充完善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也体现了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勿庸置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中,新办法"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理念非常及时和重要,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但在近4年的贯彻实施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逐步解决。 一、流浪乞讨人员现状及带来的社会问题 随着该办法的实施,我省流浪乞讨人员逐年增加,据民政部门统计,2003年8月以来,全省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3706人次,据调查了解,造成流浪乞讨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老弱病残,无人照料;二是以乞讨为职业。三是家庭不稳定因素(父母离异或死亡、遭受家庭暴力等因素是造成孩子流浪的重要原因)。四是外出打工或游玩,流落异乡。五是厌学或受网吧影响,离家出走。六是受不法分子幕后操控。七是家庭经济贫困,父母带着孩子流浪乞讨(每到寒暑假,很多父母就带着孩子外出乞讨,假期结束则返校读书)。乞讨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即使在西方国家也难以杜绝。而且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任何机关、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但是,流浪乞讨者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是影响了城市形象,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目前市区流浪乞讨者集中在繁华地段。每隔三五步就有人上前乞讨,有些小孩甚至抱住行人的腿,强讨强要,影响了城市形象,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二是长期流浪导致儿童性格缺陷。这些孩子的自尊长期受损,造成了他们的人格缺失,对于主流社会有着复杂而无知的情绪,他们人性中"恶"的一面被张扬。为了达到某个目标,他们可以不择手段获取。 三是一些流浪乞讨儿童长期无人管,易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威逼利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更有甚者,有的乞讨儿被拐卖,有的乞讨儿被不法分子人为致残,有的婴儿被喂食安眠药,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失去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这些阴暗都裸露在阳光下,如果听之任之,则是对社会道德的公然漠视。 二、救助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问题 (一)救助管理要坚持立法打击与社会宽容并行,人性化救助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作为城市的边缘群体,乞讨人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令人关注。也许关注本身既凸现了城市管理的尴尬与困惑,又显示了社会的宽容与进步。在立法打击方面,主要是细化救助范围,规范救助对象;严惩操控、唆使、胁迫未成年儿童、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宽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进行人性化救助,从源头上做好返乡救助对象的安置工作,努力拓展安置渠道,建立未成年乞讨儿童的保护性救助长效机制等。救助与管理相结合,则是指在积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立法打击如何与社会宽容并行?人性化救助如何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由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跨区域的工作,有些是全国性的整体问题,地方政府很难解决,需要国家立法规范。但是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新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在局部采取措施,尽力实现对乞讨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全省救助管理机构体系。我省是外来人口流入的大省,据统计全省有流动人口约1600万,全省有106个县(市、区),目前建站的只有31个,未建站的县(市、区)民政局无法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议根据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需要,全省合理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机构体系。 (三)加大政府救助资金,多渠道安置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少、无着人员安置难严重制约救助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外来人员越来越多,从全省救助情况看, 2004、2005、2006、2007年全省跨省救助人数分别为21845、27741、33875、40910人次,占全省救助人数的 70%,城市生活无着的外省流浪乞讨人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人员绝大部分是来源于外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生活在社会低层,处在违法犯罪边缘,如不及时救助将会带来许多错综复杂不和谐的社会问题。需救治的危重病人、跨省接送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员也逐年增加。各救助管理机构面对众多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费保障上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十分艰难。当前,取得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是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据了解,浙江省每年省财政救助专项资金1000万元,辽宁省每年省财政救助专项资金1086万元。为此,建议省政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跨省救助经费的预算。四是针对无着人员安置难的问题,建议制定可行政策,从源头上做好救助返乡人员的安置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救济体系,加强困难群众就业工作,想办法减少人员的盲目流动。同时建议民政主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救助管理机构拓宽思路,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促进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救助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需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从事的对特殊人群的救助服务工作,是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的窗口形象,他们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发放工资福利;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对象相当一部分是传染病人或痴呆傻,在服务中他们心理和身体上随时有可能受到伤害,他们应当享有相应的特殊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