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苏政发[2006]4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文件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经费来源、组织实施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省政府这个文件至今已发布两年,全省只有个别地区落实了文件精神。绝大多数地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于1996年之后退休的企业职工,都还没有落实其应得的一次性奖励。 长期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千方百计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奖励,是政府对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百姓的承诺。这不仅涉及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涉及到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相当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对政府诚信的体现。只有真正做到了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点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发展成果的问题,才能树立诚信政府、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 为此建议: 1、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尽快在全省落实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政策,取信于民,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推进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 2、对各地在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全省统一口径的问题,如奖励对象认定的细化、今后新发生奖励资金的来源等,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指导全省各地统一思想,确保这一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