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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企业职工对涉及工资分配的劳动定额制度反映较多。为此,省总工会于2007年在全省开展了企业劳动定额状况专项调查,涉及纺织服装、机械电子、化学化工、交通运输、零售和建筑等6个行业。调查发现,当前劳动定额管理处于一种放任自由的状态,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受损,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的要求不相适应。劳动定额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落后于当前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一是没有统一参考标准,缺乏科学性。与现代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情况相符并可供企业有效参考的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出现"真空"。二是编制方法落后,缺乏专业性。多数企业在制定劳动定额时没有遵循科学的方法,而是根据生产经验估算,相关操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以致劳动定额制定中主观成分较多。三是定额修订滞后,缺乏发展性。33.7%的企业目前执行的劳动定额是2000-2004年制定的,7.6%的企业是1995-1999年制定的,11.4%的企业还在执行1995年之前制定的标准。四是企业单方制定,缺乏民主性,职工参与度较低。 2、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逼迫职工延长劳动时间,职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主为节约用工成本,制定的劳动定额很高,导致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被迫延长工作时间。31.6%的一线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纺织服装和建筑业一线职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比例达42.8%和44.3%。一些企业劳动定额执行中随意性较强,39.2%的企业在订单多或任务紧的时候,未与职工协商沟通就自行调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必须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完成定额任务。(2)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造成职工工资低水平,劳动力价值不能公正体现。一是企业普遍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29.7%的企业按照预期利润测算计件单价;28.2%的企业通过核定人工成本推算计件单价;23.9%的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倒算计件单价,最低工资标准被利用为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法"挡箭牌"。二是部分企业采用集体考核,车间、班组对职工的二次考核往往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职工工资拿多拿少基本由车间主任说了算。三是职工没有获得足额的加班加点工资。部分企业没有支付或远低于法定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定额是衡量职工劳动量和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劳动定额有原则性的规定。 为此建议: 1、在全省推进劳动定额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经贸、财政等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工会等组织为成员单位,成立省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明确相应的人员编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劳动定额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省辖市也成立相应机构。从2008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市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 2、突出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政府要积极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平衡发展,并在立法上赋予各行业协会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制定和管理的职责。行业协会在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第一,加强自身组织机构建设,代表企业方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框架下,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的政策。第二,与同级工会组织就行业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共同制定本行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报当地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通过协商制定劳动定额,提供劳动定额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服务。 3、深化工资协商的机制建设。一是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党政主导,将工资协商、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融入当地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富民工程"强力推进,出台更具激励作用的推动企业、行业工资协商的法规政策;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与工会的联合运作,共同推进工资协商。二是突出工资协商重点。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和推动企业、行业工资协商将劳动定额管理、工时工价标准等作为核心内容,进一步提高工资协商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完善协商民主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行业工资协商不断提高工会和职工的参与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协议通过的民主程序作为集体合同审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