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自1989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来,近20年间,国家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非公企业迅速发展,各类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而作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唯一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撑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多年来却还未修订过。其中许多倡导性、行政化的保护性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约束力,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更是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待遇规定,因工资制度等的变化实际得不到落实,一些光电、电磁等新兴行业、工种对怀孕女职工及其胎儿的危害性未能加以明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当前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侵害女职工权益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今天,女职工为保工作岗位而放弃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给劳动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工会等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带来较大困难。 最近几年省政府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已多次就此进行了立法调研,多次在全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江苏省女职工保护条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具备。 为些建议: 尽快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工作,切实加大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力度。建议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省卫生厅、总工会、妇联等单位协办,于2008年制定出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