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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高度重视,把它提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江苏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险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制订了许多支持政策。 1996年,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04年,江苏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明确了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也可享受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6年,《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我省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4亿元,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享受税优的团体养老保险累计约13亿元;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受托管理55家企业标准企业年金1.2亿元,实际到账4955万元。有效提高了全省的养老保障水平,增强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全省"两个率先"战略的实施。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2007年8月,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明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可以享受1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对于提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机制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该政策与省政府139号令一个半月的补充养老税惠政策相比,现行优惠比例少了近4个百分点。 国际保险发展实践证明,税收激励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相比直接投入而言,税收优惠的杠杆效应十分明显。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减免1块钱税收可以建立4块钱养老保险基金;按5%的个人所得税率计,减免或延迟1块钱税收可以建立20块钱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税优政策的实施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很大影响。以江苏为例, 2006年全省财政总收入3936亿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432亿元,按100%的参保比例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实施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只减少税收44.7亿元,仅占2006年江苏财政总收入的1.14%。这还未考虑由于长期保险基金形成,促进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税收增加因素。 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完善税收优惠激励,以此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缴费、参与养老基金的积极性,至关重要。我们建议:1.在企业年金制度之外,再给与企业4-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鼓励企业办理企业年金制度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2.给与每位参加企业年金员工一定额度的税收减免。目前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个人缴费是税后工资,即意味着员工缴费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做法,建议对员工缴费全部或部分金额(如每年5000元的上限)享受税收优惠,而在员工退休领取年金时,参照当时的个人薪金所得税标准,征收月退休金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