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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早在1999年实施,近十年来,对于维护女职工生育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男女平等和提升我省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成效明显。但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近几年《规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明显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是职工覆盖面不够高。《规定》参保对象仅为城镇企业职工,不能涵盖各类企业职工;二是生育保险待遇总体支付水平偏低。近几年女职工生育费用支出明显增加,但生育待遇未相应调整,个人承担的费用较高;三是产假工资的概念也不明确,企业操作中就低不就高,使女职工因生育经济利益上受到较大损失;四是生育保险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造成操作不透明,难监督、难管理,由此也出现一些克扣生育保险费现象。 为此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及时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是推进生育保险全覆盖,建立包括所有职工在内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女职工都能享有生育保障。二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支付的实际状况,合理提高生育保险补偿标准。三是要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四是加速推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结算,使待遇支付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五是建立生育保险社会化监督制度,广泛吸收社会有关方面和参保单位代表参加,定期公布生育保险费的收缴、使用和结余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运作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使生育保险真正成为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和发展、提高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