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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因其用工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用工成本较低、可以规避一定的用工风险等优势,日益为不少企业所接受。据调查,南京市目前共有劳务派遣公司140多家,仅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就向4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派遣劳务工15860人,占鼓楼区职工数的四分之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工这一群体的人数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 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当前,在劳务派遣用工上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在营业门点、柜台等工作区域,成建制地、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明显超出了法律关于"三性"的规定要求。 二是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客观存在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不用工、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不管人的现象,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对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存在着一定的"盲区"。 三是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相比,在参与企业管理、同工同酬、工伤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为此建议: 1、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列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内容,从完善地方劳动法规上,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法规依据。 2、由劳动保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总工会等,对现有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管理及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以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 3、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就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等,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推动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大力推广南京市鼓楼区、南通海门市建立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行政方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职工方,建立两方四家集体协商制度,就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动态地进行集体协商,并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弥合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真空"和消除权益维护的"盲区",保障其共享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