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但包括困难职工在内的部分群众就医难和因病致贫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省总工会统计,在市、县(市)工会认定的19244户特困职工中,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医药费负担重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占40.1%,高额的医疗医药费用负担在各种致困原因中居于首位。困难职工群体受收入来源的限制,在维持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一旦家中有人生病,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他们的就医费用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部分地区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体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规定自己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困难群体门诊和住院时连小额度的自负医疗费可能无力解决,患大病、重病时更需要大额度的资助。尽管我省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建设已经起步,但从全省范围看,目前各地医疗救助开展不平衡,救助形式单一,救助水平较低,程序不够规范。受资金来源等影响,部分地区有关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部分困难群体去医院看病不能按规定享受到相关的费用减免。外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基本上处于"盲点"状态,由于他们收入微薄,往往得了病却不能及时治疗;即便是有急病进行了前期医治,也往往难以维持后继治疗,最后危及生命。南京、南通等地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规定了凡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应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各地社会医疗救助政策中也未能把困难农民工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水平,是有效解决因病致贫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困难群体的幸福健康。 为此建议: 1、放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准入条件。一是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市县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现行的"主要由财政负担",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减轻困难群体参保费用支出。二是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困难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逐步让外来农民工和本地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医疗保障待遇。 2、逐步提高对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力度。一是降低困难群体门诊、住院时的起付线标准。将困难群体的起付线标准降低到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是放宽病种限制,扩大对困难群体的疾病救助范围。困难家庭由于本身收入有限,不管患何种疾病,都要负担不小的医药费支出,都有可能加剧其生活困难,医疗救助应逐步放宽病种限制。三是对困难群体生大病时进行重点救助。对医疗费用负担超出家庭年总收入50%的重症大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托底救助。 3、鼓励开展职工大病互助互济活动。建议政府加大力度,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继续支持开展职工互助互济工作。建立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政府部门与工会的协作与配合机制,共同推动、引导和鼓励企业主为职工办理互助医疗保障,可采取企业、职工、工会三方出资方式,扩大工会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增强互助互济能力,更好地发挥工会互助医疗保障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同时鼓励职工根据各地实际,自愿开展大病互助互济活动。我省一些地方已进行了实践探索,效果明显。如2006年起阜宁县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组织开展了"大病大家帮"活动。由工会牵头,采用事前签约、患病受赠的运行模式,当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突患大病时,全体签约职工自动捐赠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这一活动模式成本低、风险小、反响好,值得借鉴推广。政府可对此出台激励性政策,如对于职工捐赠的资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引导形成关爱困难群体、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