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尽管国家八部委多次联合开展打击破坏"三电"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但目前破坏盗窃通信线路设施案件仍呈高发和增长态势。2006年,江苏电信即配合公安机关破案1424起,抓获821名犯罪嫌疑人。2007年,破坏盗窃通信线路案件上升至破案1977起,抓获896名犯罪嫌疑人,但其中仅有327人判刑。造成目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21 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互联互通中截断通信电缆案件进行司法解释,而基层法院则将盗窃破坏通信电缆案件也按此司法解释审理,使盗窃破坏通信电缆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得不到有效审理,丧失法律对这种犯罪的威慑。 2004年以前,对破坏盗窃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决,适用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4年8月,为规范电信运营企业之间互联互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互联互通中人为中断通信明确为属于违反刑法124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意图为加强电信监管提供法律保障。该司法解释未能对适用刑法124条的盗窃破坏通信电缆的案件同时作出解释,基层法院极易理解为该司法解释适用刑法124条所有案件。实际上,司法解释对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即"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这里所提"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很明显不是以盗窃电缆谋利为最终目的,这种截断通信线路常常和杆路、管道产权纠纷以及争夺电信用户相关;而盗窃破坏通信电缆最终目的是盗窃电缆,作案现场完全不同,也非常容易区分。修改计算机数据和程序是在通信系统中制造软件障碍,这种技术手段下中断通信的范围与截断电缆中断通信范围根本不能相比,而司法解释又把这两种根本不同的互联互通中断通信犯罪按同一标准量刑,规定至少要造成两千户以上用户中断通信1小时才算危害公共安全。就追究互联互通截断电缆责任而言,就已经值得商榷,再将此扩大适用于盗窃破坏通信电缆的案件,则根本无法审理量刑。因为盗窃破坏通信电缆案件一次中断用户一般均在两千户以下,再加上销脏方便、取证困难等原因,即使对屡犯团伙案件也无法累加起诉,只能按现场抓获盗割电缆数量作一般盗窃罪审理。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通信案件,作为一般盗窃案件审理,犯罪分子必然气焰嚣张。 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明确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不包含盗窃破坏电缆案件,对截断并盗走电缆的案件另行审理,恢复刑法124条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特殊盗窃案件的法律威慑;2)就进一步完善对刑法124条司法解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报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转后全国执行。 2004年是互联互通案件频发高峰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在征求信息产业部意见基础上作出的。信息产业部在全力解决一个问题时,忽视对刑法的全面理解,致使造成全国盗窃破坏通信电缆如此局面,这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