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与地方政府税收,降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并便于管理,增加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和全国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以下调整税收缴纳办法的建议。 一、 企业的营业税不变,将印花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附加等名目繁多的小额税费合并成综合税并全省统一缴纳比例,税务部门一次性收取后再按政策规定分解给各部门。 二、 参照广东、浙江等省的做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以企业实际利润和职工个人收入为基数征收,改为均以工程项目结算总额为基数,各按1%共2%计征并包干。这样调整后有以下好处:1. 确保国家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避免企业加大建设成本降低利润和少报个人收入从而减少纳税;2.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地材与民工工资如强制性要求获得正式发票一般要加价10%以上而这又是税务审计严格要求的,这就使得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大量增加从而处于市场激烈竞争的严重不利地位;3.直接向农民支付房地租金及赔偿、地材款、务工工资等均无法及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到税务所开票无法做到及时与真实,给企业管理带来严重不便;4.企业帐目一般均存在真实性问题(主要是白条代票),税务审计工作量及开支巨大。 三、 全部税收均规定由建筑工程业主单位每期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及时代扣代缴,保证税收及时足额缴纳,使企业省去纳税工作。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结算时向工程施工总包企业与经批准的分包企业一次性提供税金缴纳单据与证明供税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