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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非适龄就业人员,这些非适龄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人员是已经退休职工通过返聘重新返回到工作岗位,这些退休返聘人员有的是在高技术含量的岗位,也有的就是在一些普通的工作岗位;另外一部分就是在校学生,从事着很多非全日制性质的兼职工作,例如各类餐饮企业里的服务人员。由于这部分就业群体的存在,带来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于企业经营来说,造成企业之间在用工成本上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各类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来说,他们都是没有合法主体资格与用工单位建立受保护的劳动关系的。很多企业乐于使用这两种人员的原因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使用正常劳动年龄的人员,用工单位是要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的,这部分费用的比例大约是个人工资的40%左右,而使用退休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则不需要缴纳这些费用。不仅如此,使用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连劳动合同也不用签订(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劳动合同),因而使用工单位可以逃避对员工所有应承担的义务和管理责任(例如工伤等),这就造成了企业在用工成本和管理义务上相对于使用正常适龄人员的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会诱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争相效仿,逃避本身应承担的正常义务和责任,严重威胁社会的法制环境和正常的企业经营秩序。 二、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造成了对劳动者保护的空白区域。前面说过了,这部分就业人员由于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下,不具备合法的就业主体资格,因此在其劳动权益就受到侵害的时候,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将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和兼职的在校学生的拖欠工资、强迫加班以及出现工伤以后逃避责任等侵害情况时常有所发生。 三、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冲击就业市场,造成社会矛盾。现在社会就业压力非常沉重,大量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就业,生存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养老基金积累很少,全国相当多的地区的退休人员目前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来源并不是长期以来的社保基金积累,而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自于当期正常就业年龄段人员的缴纳的社保费。这样的情况下,大量退休人员在按月领取着养老金的同时重返就业岗位非常容易加剧就业市场的压力,并造成这两部分就业群体之间的尖锐矛盾。 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和在校学生兼职的审批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的管理范围内来。前面所存在的问题,直接原因在于劳动法律制度建立的空白,因此需要填补这些制度空白。现实情况中,确实也存在着一些紧缺工作岗位无法满足,很多对特定技术能力要求很高的科研工作岗位和高级技工岗位由于现在就业市场上的结构性供给紧缺而空置,而部分退休人员有实际能力胜任这些工作岗位,反而会顾虑到回到工作岗位后得不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不愿意接受返聘,这样也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另外,部分在校大中专学生通过一定程度的兼职就业,既能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对积累所学专业的工作经验,促进其今后走入社会后顺利就业也会有所帮助。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对于确实符合正当理由的非正常工作年龄人员的就业,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其真实情况,酌情办理正式审批备案手续。同时,用工企业也应当缴纳与其它就业人员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以保证各类企业在用工成本上的平等、公平竞争,促使企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适龄人员,解决就业问题。 二、加强相关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企业不合法用工情况。健康的经济运行离不开一个有序公平的就业环境,部分企业通过逃避正常的用工义务降低成本的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引起了社会各个就业群体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也损害其它守法企业的利益,破坏良好的经营环境。因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纯粹逃避正常用工成本而使用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就业环境、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制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愿意接受这种不正规的用工方式,只是看到了眼前的经济收入,认为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却忽视了存在的风险,在出现工伤事故、被拖欠工资、强迫加班等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才有所醒悟。因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告知各类就业人员在没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下就业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