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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目前,我省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政策仍沿用国侨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侨政会[82]字第 011号)的规定。按照该文件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或父母,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而探望子女则不享受探亲待遇。 近年来,国内外侨情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于上世纪五六十代回国的归侨,其在境外的父母大多已经去世。因其特有的海外关系,近年来他们的子女出国并定居的情况逐渐增多;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后,出国留学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许多人学成后在国外定居,成为新一代华侨。海外年轻一代华侨因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忙于工作,没有更多的机会回国省亲、与父母团聚。因此,近年来国内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或帮助照看第三代的情况逐渐增多。许多归侨侨眷和海外新华侨纷纷反映,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探亲待遇的相关政策。据悉,目前已有上海、河南等13个省(市)出台了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待遇的优惠政策,受到海内外侨界人士的广泛好评。 为适应新形势下侨情的发展变化,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更好地开展海外侨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广大出国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回国服务,建议省侨务部门联合省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子女应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议如下: 一、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由探望父母和配偶扩大到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子女。对国外父母已不健在、配偶又不在国外的归侨侨眷,允许其出国(境)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子女时享受探亲待遇。可每4年享有探亲假一次,假期40天。国外父母仍健在、配偶也在国外的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则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子女,可报销其国(境)内部分的路费,国(境)外部分自理。 三、归侨侨眷按规定出国(境)探望子女期间的各项权益不得受到损害,如其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权益不得扣发、侵占或者终止。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加入外国籍的子女(华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