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为了有效地对专业人才的人事档案实施管理,普遍建立了专业性的人事代理制度,即由各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作为专业人才人事档案的代管机构,并且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人事档案代理费用。另外,政府为了对单位和组织实行有效的统计管理,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即通过给有关单位和组织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方式,进行统一的代码管理。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单位通过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方式,作为有关单位从事经营性收费的依据。不论是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还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向有关单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许可证时,均向有关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组织机构代码证还定期进行换证并重新收取费用,而收费许可证则须每年进行年检并每次收取50元的年检费用。 事实上,无论是人事档案代理费用,还是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费许可证时所收取的费用,都是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的。因为,上述行为都是政府为了方便管理而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其相应的管理成本,理应由财政统一支出,而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而且有关人事档案代理费用的收取,还给人才的流动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和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不利于人才流动政策的落实。另外,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明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在该单位存续期间是始终不变的,而组织机构代码证却要每四年换发一次。这种换发显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每次换发时都要另行收取费用。因此,这种定期换证的做法,没有任何管理上的意义,只是一种收费的由头,明显加大了当事人的行政事业费用支出的负担;同时,收费许可证的年检,也没有任何检验的过程,更没有明确的检验内容,只是一种收取年检费用的由头,同样也加大了当事人行政事业费用支出的负担。这些做法,与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尽管省人事厅已公开表示要在三到五年内取消人事档案代理费用,但仍然不能解决目前仍在收取费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 为此,建议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取消没有正当合理依据的人事档案代理费用,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定期换证时收取费用的做法,取消收费许可证年检收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