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至2006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6803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620名;缴获海洛因59千克,冰毒20千克,摇头丸、麻古16.3万余粒,K粉35千克。在其中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麻古等)的犯罪的涉案人数与涉案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毒品(鸦片、海洛因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对于涉毒犯罪的新态势,也要求我们认真研究,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为此,我们以苏中沿江一省辖市的主城区为调研对象,对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一、该区毒品犯罪的概况: 2004年以来,该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涉毒犯罪37起,涉案人数占全市同类犯罪的40%,经我们向公安机关了解,2006年至2007年该区因为涉毒受到治安处罚的达到260多人次,主要呈现出以下的特征: 1.吸毒人员呈现出低龄化的特征。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涉毒行为人中年龄普遍低于四十岁,尤其以二十岁左右的人群为主,其中最低年龄为十六岁左右。 2.吸毒行为成为亚文化群体中的一个时尚。在一些初涉世的年轻人中他们以吸毒为时尚,并且以吸毒为纽带形成一种身份认同,亚文化催生了涉毒行为的发生,同时涉毒行为又强化了亚文化团体的内部凝聚力。同时,近来也发生一些老板等也有意以提供毒品为手段,在其周围吸引一批年轻人,服务于其特定的目的。 3.吸毒产生了大量的其他关联犯罪。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近年来该区有多起命案与涉毒行为有关,同时涉毒行为也滋生了卖淫嫖娼情况的发生,因为吸食新型毒品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促使一些年青的女性以卖淫的收入来支付费用,同时吸食一些新型毒品使得性需求亢奋、性保护能力下降也产生了大量的集体淫乱活动。 4.涉毒犯罪由传统的毒品向新型的毒品转化。传统的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在该区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新型毒品不断出现,逐渐的产生了如K粉、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并成为毒品构成中的主要成份。 5.服务行业毒品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新型毒品犯罪最初出现在一些歌厅舞厅,如K粉与摇头丸等,随着公安机关对于相关行业的管理力度加大,规范性要求提高,逐步地向旅馆等地方转移,公安机关在查缉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多次意外发现在旅馆中吸食毒品的人员。 二、治理毒品犯罪存在的问题 根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应该说我们所调研的城区的涉毒犯罪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吸能属于中等偏下的情况,苏南与苏北的一些地区涉毒犯罪远严重于此地,但是问题却是共性的,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当前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主要存在着几方面的困难,一是社会认识的模糊,二是司法认定的困难,三是司法缉毒队伍建设滞后。 (一)社会认识的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为地将新型毒品视为其软毒品,无视这样的毒品对于人体的伤害及相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的依赖性较弱,长期滥用突然停药后不会出现类似海洛因那种严重的戒断症状,以致社会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公众对此缺乏足够的警惕,甚至错误地认为新型毒品不具有成瘾性和毒害性,从而将共视为"时尚",且趋之若鹜。 2.药品与毒品界限模糊。一些东西既药品又是毒品如度冷丁;一些东西先是药品,滥用后成为毒品,如一些止咳糖浆;一些药品经过简单地处理后不成为毒品,例如,俗称"K粉"的固体氯胺酮的提纯,就是将化学药品氯胺酮注射液变成固体结晶的过程,从药品到毒品,只是一步之差。 3.文化宣传存在脱节。在涉毒行为成为亚文化团体的文化特征的同时,主流文化却没有能够正视其中潜在的危险,从而使得文化宣传方面存在着脱节,难以以正面的文化引导年青人远离毒品,比如一些年青人往往知晓传统毒品的危害,而对于新毒品的危害知多甚少,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年轻人甚至因为吸食新型毒品丧命。 (二)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1.新型毒品给相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正是因为毒品在生物属性上与药品非常接近,因此更需要在立法上为二者划清明确的界限,从而解决罪 与非罪 的定性问题。立法界限的模糊造成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是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将贩卖非管制药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或者对轻微新型毒品案件予以重惩。 2.涉毒行为认定难。虽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涉毒犯罪无论数量大小均应予以严惩,但是对于新型毒品犯罪,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却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及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使得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司法机关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3.涉毒行为取证难。毒品犯罪,往往是私下的隐蔽的犯罪,此类犯罪追诉过程中,取证相当困难。而当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给侦查机关过重的举证责任,使得此类犯罪查、诉、判脱节,涉毒犯罪难以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惩罚。 4.特种行业管理难,特别是旅馆业管理存在着空白。当前大量的涉毒行为是在旅馆中发和的,但是旅馆经营者往往以不干涉客人私生活为由予以放任,使得一些旅馆成为涉毒犯罪的窝点,一些旅馆的经营者故意对客人在客房中吸毒视而不见。 (三)缉毒队伍建设滞后,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跟不上打击涉毒型事犯罪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主城区作用的突出,城区犯罪也呈现出几何级上升的态势,但是当前公检法力量却不适应这样的需要,该区公安分局缉毒专业人员只有三人,而该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人均年办案却达到八十多件接近极限。 三、采取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对涉毒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涉毒犯罪再也不是影视作品中很遥远的东西,而是存在于我们身边渐呈泛滥之势的一种现实的危险,只有全社会提高对于涉毒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才能开展一场反毒品的人民战争,才能保证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建设落到实处。 我们建议,部署一次有关毒品犯罪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使得公众知晓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从而自觉地投身到与之作斗争中来,自学让自己及身边的人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特别是防止毒品在特殊人群中泛滥,在严励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时进行必要的有情疏导。 2.强化队伍建设。我们建议,加强缉毒司法体制建设,加强缉毒队伍建设,解决司法力量不够的问题,使其能够承担起打击涉毒犯罪的需要,使得此类犯罪能够得到严厉的打击。 3.完善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毒品犯罪而制订的,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往往会出现一些适用难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及时修订2002年江苏司法机关出台的《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使得在刑法许可的范围内,将一些严重的新型毒品犯罪的新情况纳入其中; 二是针对一些新型毒品犯罪认定难的问题,及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界限,进行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