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车位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由于相应法律、配套制度缺失或尚不完善,作为住房配套设施的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使用问题,就一直风波不断,成为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一大矛盾。其关系到寻常百姓的日常基本生活,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明确规定小区业主对本小区的车位,车库有优先使用权,以及小区业主对共有地面上的车位有所有权。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相关争议,仍留下了巨大的法律空白和现实难点: 第一,该条款并没有杜绝小区车位不能让小区以外的人购买,没有明确规定小区车位的销售或者租售对象,仅仅使用了“首先满足”这样的字眼。 第二,如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是土地,用来停放机动车的话,按照规定这些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此进行的收费是否属于业主所有? 第三,如果业主转售房子时,或者已购车位业主转让车位时候,关于车位的二次出售是不是只能卖给本小区的业主?这些方面物权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仅针对汽车,对自行车车位、车库则没有规定。 第五,开发商上于绝对优势地位,不排除其可能迫使业主在购房地签下不平等协议,产生价格畸形,这样的情况如何避免? 第六,由于开发商与业主可以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行为协商,还有可能会诱使开发商将小区车位、车库变为投资产品,弱化其在小区配套的使用功能最终造成小区内停车难。 《物权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能否真正使得业主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开发商的资产得到有效利用,仍需要相关细则和配套的出台。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相关规定不明或缺失之处,更有赖于制度化的明晰和调整,如果这些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很快地完善,那么,不仅仅个体权益无法确定,而且也会使得有些问题处于边缘化状态,得不到很好解决。为了更好地配合《物权法》有关小区车位、车库规定的实施,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就下列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对开发商的楼盘开发行为予以全面规范。细则明确公用部分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划和建设,对开发建设专用车库进行严格规划审批,并将规划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应强制信息公开,明确告知消费者共有车位、车库及专有车位、车库相关信息。出售专有车位的,应坚持实施销售许可证制度,以把好行政监督关。对开发商违规操作车库、车位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关细则不仅要设置行政责任,还要强化民事责任意识。 二、相应配套物业条例应跟进,对于共有车位车库的设置、管理、收费,应通过物业条例指导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贯彻实施。 三、相应配套细则还应细化车库交易的相关具体规定,以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实现“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原则。 四、相应配套车库产权登记制度应尽快建立,使车库作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产权能够得到法律切实的保护,而不是仅仅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甚至无法有效公示的尴尬境地。 五、相关争议的司法解释应确立有利于业主的举证责任规则,即开发商对于车库性质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其的判定,这样才能使得业主在诉讼程序中真正得到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