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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所谓“医生走穴”就是高等级医院的名医生,利用自己的技术特长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取得额外报酬的行为。其实医生走穴并非坏事,可以传授高超的医疗技术,帮助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提高诊疗水平,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至于邀请医院支付给走穴医生的诊疗费、差旅费也是对医生的高超医疗水平的奖励和肯定,属于走穴医生应得的报酬,本该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有的走穴医生走到了钱眼里去了,而且鱼龙混杂。   省城一家大医院走穴医生给病人做的手术,安放一只心脏支架,也就是十分钟左右的手术时间,根据医生与病人家属口头搭成的协议:在不提供没有任何凭证的前提下,病人支付医生手术费3000元整。据了解,当天这位走穴医生在锡一共做了三台手术,根据手术工作量不同,病人家属分别支付3000-10000元不等的手术费,据说这还是医生手下留情少收的哩。手术结束后,走穴医生不再与病人及其家属见面,病人仍旧交由原来医院治疗、护理。从收入上分析,当天这位走穴医生的收入合计在20000元左右(包括医院支付的报酬在内),其实这种现象已经十分流行了。   象这位走穴医生的做法,客观上会带来很多医疗上的后患:一是医生在不完全了解病人的病情情况下,贸然手术,容易出现医疗差错;二是手术后,病人一旦发生病变无法及时处置;三是没有凭证接受病人的诊疗费、手术费属于收受“红包”,有违国家规定;四是走穴收入可观,本职难免受影响;五是高收入不纳税,灰色收入不合法。由此可见,加强对医生走穴的监管十分必要,我们建议:   首先医疗机构合作必须要规范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医疗机构合作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的合作方式、费用结算等合作内容,规定派出医生的诊疗补贴、手术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补贴等均由派出医院支付,受委派的医生不得与邀请医院、病人家属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医疗机构合作必须签订协议,并且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合作交流的医生必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异地执业,否则未经登记的医生即使在合作医疗机构执业,也应该作为非法行医论处。   其次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首先规范。严禁打击医生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论是本院医生,还是受邀专家,在行使医生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恪守职业道德,拒收红包礼金,否则,一旦发现,不论医术多么高超,都要吊销医师职业资格。   第三是要加强医生和病人的沟通交流。凡是涉及到手术的治疗项目,手术医生必须和病人至少交流三次以上,对病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有全面的了解之后方可施行手术,严防因对病人情况不了解就进行手术而产生的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第四是合作医疗机构对受邀请医生的详细情况必须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社会监督结果记入医生的年度考核档案。   第五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级医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纳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专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既要保护医疗专家合法取得收入的权利,也要打击少数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