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我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现已持续了9年时间,先后有近15万家企业建制工资协商,覆盖近800万职工,位列全国第一。施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改变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所导致的分配不合理现象,确保工资正常增长。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有限,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愈加严重。统计显示,2004-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增长63.5%,而工业利润增长高达140.1%。2003-2006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6.9%、15.4%、13.7%和15.6%。2007年省总工会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仅有29.3%的职工认为工资协商有明显作用。 纠其原因,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还是企业主导型的。虽然《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确立了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或其代表平等协商的地位,但基于法律的、市场的和文化的原因,协商双主诉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现实地看,工会在企业中往往被视为一个行政部门,其负责人通常由企业领导直接任命或变相任命,私营企业的工会更是被行政化和边缘化。至于职工代表,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失衡及劳动雇佣状态下,出于对就业、晋升和薪酬的考虑和顾虑,恐怕更难真正的与经营者或其代表平等协商,常常是敢怒不敢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效的办法应是确立政府主导型的工资协商制度,借助法律的和政府行政的力量来缩小或矫正协商双方的地位失衡状态,创造条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协商。为此建议: (一)修改《江苏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该办法于1998年由省劳动厅印发,现在看问题很多:(1)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集体谈判进行调节情况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2)印发时间较早,一些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比如政府对工资合同的管理方式,《江苏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资合同签订后企业方应将工资合同及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而2000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则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比较而言,后者更能强化政府在工资协商中的管理作用;(3)许多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如:只规定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对广泛推定的行业、产业等层次的集体谈判及三方协调机制没有规定,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处罚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等等;(4)弱化了政府的作用。试行办法过于强调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平等协商,有关政府的职责仅仅规定了四项,即工资合同的登记备案、合同执行监督检查]提供资料和法律咨询、培训协商人员。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弱化了政府的作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议由省人大结合国家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新的《江苏省工资集体协商管理办法》。 (二)完善政府主导的三方协调机制。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三方是指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经贸委及省企业家协会。自1998年我省建立三方协调会议制度以来,先后开展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年"、"维护劳动者权益年"、"劳动保障法规落实年"等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活动改进的方向是将三方协调机制经常化和实体化,可考虑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牵头组建"全省工资协商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工资协商政策,解决工资协商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并配置专门的工资协商指导与监督人员,强化对工资协商的经常性指导与监督管理。目前全省各级工会共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8231人。这部分人员可考虑归属省及地方各级工资协商管理委员会管理,并赋予监督管理的新职能。 (三)加大工资履约情况的监督力度的处罚力度。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履约难和监督难,完全依赖工会组织的监督是无法有效解决的,关键还是要强化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目前,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渠道很多,如价格检查、环保检查、质量检查、税收检查、会计检查、劳动检查等,可考虑整合监督检查资源。或者是从将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企业监督部门综合进行各项检查,这样既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又体现政府管理的制衡原则;或者整合监督检查队伍,协调检查时间和内容,建立综合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