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对出行条件需求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凭借经济、实惠、便捷、实用和驾驶无需培训,已经成为我省城市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无法可依,使用者随意性较大,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秩序受到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议制定和颁布《江苏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省人大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制定、颁布《江苏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范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各类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 1、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限速规定,醉酒后还骑自行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违规载物,违法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物或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处以罚款;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载物重量加以量化限制,如:自行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40千克,电动自行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人力三轮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0千克;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驶速度加以限制,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安全使用期限,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年龄规定限制,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2、交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巡警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强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管理。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规范管理、强化治安管控的角度出发,对列入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产品目录并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车辆发放牌证。二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路面管理的力度,规范行车秩序,切实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处。 3、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等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因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群体的经济实力较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即无法保障受损害一方的合法利益,肇事一方也难以承受巨额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事故处理部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等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和纠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