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流通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推进"诚信江苏"建设。 目前食品流通环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表现在部分不法商家肆意破坏产品包装上的防伪标识和产品的"身份证",鱼目混珠,掺杂使假,这是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诚信缺失。目前生产厂家为了做大市场需要对新市场和薄弱市场加大投入,而商家不守信用,把产品倒入厂家的成熟市场,将厂家的投入转化为窜货的资本。生产厂家为了防伪和防止窜货,在产品上设置了消费者容易辨认的防伪标识和厂家可以通过数据库对产品身份准确查证的 "身份证";窜货商为了持续骗取生产厂家的政策,便破坏生产厂家在产品上设置的这些标识。如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就在中高档产品上贴电码防伪标和产品物流码,使每瓶酒都有唯一的编码,缺乏诚信的窜货商便肆意破坏这些标识。我们用激光喷码机刻在瓶盖和瓶身上,他们便用电砂轮打磨;我们将标识贴到瓶盖夹层中,他们便用电烙铁和电钻将瓶盖打孔后再破坏标识;他们甚至将生产日期和合格证一起破坏。部分不法商家更利用市场混乱之机制售假冒产品。 二是利益驱动。窜货商不认真做市场,利用厂家的政策优势,将产品返销到厂家的成熟市场,坐收暴利;制假售假者更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及其他利益为基础,非法牟取暴利。 三是监管缺位。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有法律11 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关行政法规22部,比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但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仍然严重,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着力解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等问题。从《特别规定》实施以来的半年多时间来看,我们前面提到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各监管部门对不能确定为假冒产品但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的产品,基本上是放任不管,理由主要是无法可依。 上述问题的存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形象。无论是较远的山西毒酒案还是较近的安徽奶粉案,都说明这一隐患事关民生和政府形象,绝不可麻痹大意。 上述问题的存在,还影响商务诚信。首先,诚信务实的商家希望通过优质服务建立网络实现勤劳致富,结果窜货商通过不正当竞争靠低价挤占他们的市场,不仅他们的辛勤劳动付诸东流,他们还会受到来至分销商的指责,说他们售价太高,心太黑,使他们在流汗的同时想流泪;其次,一些原本诚信的商家看到窜货商和制假售假者轻松暴富后,容易纷纷仿效。 上述问题的的存在,使生产企业难以通过差异化政策开发市场,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此,我建议: 一、我省应对《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更为明确的实施细则,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操作。特别要对破坏商品商标标识、防伪标识、物流标识等不正当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相关市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可对商标标识、防伪标识、物流标识被破坏的商品进行查封、没收,并对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防患于未然。 二、加大对食品流通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是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对违法者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二是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照。三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质检、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四是严厉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对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尤其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