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些年来,随着住宅小区建设的日益发展和拥有小汽车住户迅速增多,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小区地下停车位高价(如18万元一个车位)出售给小区居民以牟取暴利,此类事件日益增多,引发出许多纠纷。“小车族”居民对此怨气很高但又因不能没有车位而不得已屈从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因而肆无忌惮,将地下停车位的售价越抬越高,据说有高达30-40万元一个车位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消费者)的整体利益。这一类事件的增多,正成为人群众生活中一个日趋突出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小区楼房地下停车位的设置,原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其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不应利用不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小区地下停车位是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做出了全国首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判决,其依据便是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全体业主分摊的面积是一样的,即排除了地下停车位对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此给予坚定的支持。 由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国家尚无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只有通过各种可联系起来思考的法律法规加以论证,这一问题已成为受全国各地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建议: 1、地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介入,组织有关各方的专家从法律层面、关注民生的角度和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立场研究拟定解决办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 2、坚决杜绝非法买卖小区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事实的,劝其退款,拒不退款者应强令其执行。 3、敦促房地产开发商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合理收取地下停车位的月管理费。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台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月管理费标准,使之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