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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国企业的职工教育自“中发[1981]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发出以后,各地企业以职工文化“双补”为核心,包括职业技术培训、开办职工政校的职工教育以及兴办企业幼儿园的工作蓬勃开展。大批普通中小学老师服从组织调配,先后来到企业任职工老师和幼儿教师,直至退休。他们并非是拉来的生产操作工人,也不是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和供销人员,而是来任教的老师。他们为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为企业的振兴和生产力的发展,竭尽毕生精力,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他们被混同于企业的职工,退休待遇极低,与企业一般退休职工等同。开始只有300-400多元,后虽经数次调整,也仅有800-1000多元,与现仍在普通中、小学校,学历、资历相同的退休教师收入相比,只有他们的1/3左右,连学校退休工友的待遇都不如,相差极为悬殊。 这批退休职工教师在企业里是一个不可类比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是师范院校毕业的国家统配生,从毕业分配直至退休,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他们现都具有教师职称,持有教师岗位证书和“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荣誉证”。这些都足以证明他们的教师身份没有改变,这与企业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干和部队的转业干部有根本性的不同,因为调干和转业干部的原有身份已经改变,况且调干和转业干部在退休后还能给予一定数额的待遇补差或补贴,职工教师退休后却没有,显得极为不合理和不公正。 我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原教师”。07年国家教育部在答复全国政协陆仕达委员时亦明确表示:“企业办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见07年11月12日《人民政协报》)。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们应名正言顺地享有教师的退休待遇,但当政策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吻合的难题出现时,难道一定要以牺牲这些退休老师的利益为代价吗?既然都是教师,就不应再分成三六九等而厚此薄彼,使社会分配不公的弊端产生。其实,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委发[1982]16号”文件早发要求“对职工教师的晋升、调资、奖励和福利等待遇,一般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只有原为单位的“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者,本人不愿意享受普通学校教师待遇,也可享受企业科室人员待遇”。此文件尚未执行。这在职教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效益尚好时,待遇的差异显著,到了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两种工资制度和企业破产改制状况下,退休职工教师的待遇问题,归根结底是涉及政府的诚信和依法行政问题。 我国教师队伍中的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退休待遇已解决,现仅剩下企业职工教师和幼儿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尚未解决。为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这一信息的建议案和提案就有30多条,其中的政协委员近50位。这说明了问题的普遍性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达0.46,表明收入分配不均现象较为突出.退休待遇属二次分配,对照中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退休职工教师的待遇从“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四个方面来看,均处于不公平状态。党的十七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前不久,山西省政协委员在几年来多次呼吁的努力下,山西省退休职工教师全都领到了与普通学校退休教师待遇差额的补差款,享受了普通学校退休教师的待遇。我江苏省是经济大省,理应做得更好。 我省各地的职工教师少则百人,多则数百人,目前除转行分流和自然减员外尚有一半左右,人数已不是很多。对这部分仍处在不公正待遇困境中的退休职工教师,希望我省按十七大精神解决他们的待遇不公问题。建议参照“国办发[2004]9号”和“苏政发[2004]105号”两个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原企业存在与否和效益情况,分别从企业筹集、按系统调度、财政拨支和社保支出等渠道多方统筹,解决我省职工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退休待遇的差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