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8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教育部于2007年1月出台了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据粗略估算,全国将有价值几百亿元的资产由民办高校出资者的公司名下转移到学校法人的名下。此项工作涉及巨额资产,其操作执行过程较为复杂,全国各地在贯彻落实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1、已经将学校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民办高校或其投资公司,如何将抵押资产从贷款银行置换出来? 2、由谁来主持扭亏为盈评估工作和选择评估机构?不同类型、规模的学校需要过户或落实的资产额度究竟是多少?如何对已有的资产进行有效切割? 3、相关债务及其利息如何分担? 4、对于已有资产增值部分如何界定及处置? 5、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财产变更登记及规费问题?等等。 [分析] 如果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强制进行资产过户可能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不利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由于失去了对投入学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积极性将受到重挫。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增加对学校的投资;不少民办院校举办者已萌生退意,有的甚至已开始寻找“买家”。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部分民办高校将会由于融资困难而陷入困境。或者是因为举办方减少了资金投入,或者是因为民办院校自身丧失了融资能力,如银行回收贷款,一部分运行状况本来就不佳的民办高校,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状态,一些学校可能因此而陷入财务危机,严重者将导致破产。这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3、民办高校资产过户登记不等于实收资本的增加,相反会形成新的债务。在投资公司代偿民办高校的银行债务后,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就必然形成对民办高校新的债权关系。换言之,就是民办高校向其“母公司”(教育投资公司)进行了“借贷”或租赁融资(主要是固定资产),从而形成新的债务负担。而要改变这咱状况,就必须提高民办高校的注册资本金,以减少债务,减轻负担。显然,这对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是一种负向激励。 [建议]: 1、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财产方面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表述比较模糊,而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是一项牵涉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财政、税务、工商、银监会、土地、房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十几个部门,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共同研究,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最终产权归属问题,以不增加举办者负担和确保学校平稳运行为前提,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思想和工作流程,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民办教育制度,尤其是要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的审计与监督。加强民办教育事业的制度建设,确保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尤其是财务制度。目前民办学校实行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既不同于公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在民办高校法人资产落实到位后,采用何种更加切实可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深入落实同等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给予民办高校适当经费扶持。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放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仍然是我国也是各地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战略。当前,切不可因为少数民办高校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偏差,就因噎废食,改变初衷。相反,要从战略高度,真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尽快全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4、增强沟通,促进理解,深入做好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思想工作。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能否顺利落实,关键看其举办者和办学者的觉悟和态度。当前,多数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对于此项工作的意义还不是十分理解,对资产过户心存疑虑。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通过各种管道,加强与举办者的相互沟通,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讲清中央的政策,阐明政府的立场,同时尊重历史,分清责任,以取得广大举办者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工作方式简单化或单方面采取强制性行动而引起举办者的反感或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