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规划环评)处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 虽然我省的规划环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总体上仍处在起步试点阶段,规划环评执行率有待提高,由省有关部门制订或审批的规划进行环评的还较少,使规划环评在保障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难以体现。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资质认定没有标准,规划环评监管不健全。 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 《环评法》中并未明确提出可以从事规划环评业务的单位必须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同时也没规定规划环评要做到什么程度,使得目前的一些规划环评缺乏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有些规划环评只是对项目进行罗列,把政府想做的事说一遍,只提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和建议,违背了规划环评的本意。 2、审批主体不明、关系不顺,导致监管不力。 虽然《环评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没有明确规划环评的审批主体。此外,目前规划环评大多数是在规划定稿后进行,而不是和规划同步进行,现阶段改变规划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规划变化,花了大气力做的规划环评也就失去了应有作用。同时,一些重要规划由地方政府或部门审批,而规划中的一些项目却由国家审批、核准或备案,出现了宏观规划和微观项目在审批层次上的倒挂现象,这也影响到规划环评难以有效介入规划编制和实施。 3、缺乏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使得规划环评容易流于形式。 《环评法》只是要求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只需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也就是说,规划环评只是一个参考意见,能否发挥作用还取决于决策者的态度。对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评法》甚至没有明确是否要进行审查,这样规划环评的强制力更是无从谈起。 4、监督体系的空白使得规划环评的推进缺乏后续动力。 《环评法》中未明确规划环评的执法监督机构,规划环评做得怎样,如何监督实施,对环评上提出的意见谁来跟踪落实,对违反规划环评的政府、企业在法律上如何制裁,如何监控,这些都没有明确哪个或哪些部门去监督执行。 5、经费没有保障,直接影响规划环评顺利实施。 《环评法》中没有明确开展规划环评的经费来源,规划环评所需经费目前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实际中规划环评的编制费用偏高,有的规划环评的费用是做规划本身费用的几倍、十几倍,一些部门难以承受,使得规划环评的开展遇到阻碍,有的地区和部门便以没有经费为理由,不开展规划环评。 6、公众参与度低,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目前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缺乏,公众介入程度低。规划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很少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评报告书的意见。 为了使规划环评真正在生态省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我们建议: 1、完善法规,理顺关系,出台规划环评的相关细则,明确规划环评的审批、监管和监督执行部门。根据形式的发展对环保工作的新要求,我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的强制性、规范性。应尽快出台规划环评实施相关细则,明确可开展规划环评的单位资质,赋予环保部门审查、审批、监管、监督规划环评的职能。 应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审批的必须的前置条件,没有做规划环评的规划坚决不批;同时对规划环评里面的意见应作为上级审批部门审批规划时主要审批依据之一,如果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环评里的意见不采纳应向上级部门做出解释说明。还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时候要同时做规划环评,真正将环保关口前置。 2、保障规划环评经费。应将规划环评所需经费纳入到规划编制的经费中去。 3、监察部门应积极介入,不能缺位。监察部门应对各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环评编制情况以及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违反规划环评进行监察。 4、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应以知晓度较高的方式,及时公示规划环评的有关信息,并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对所在区域规划发展的意见。 5、提高规划环评的科技支撑力。规划环评既涉及到科技又涉及到社会科学,既涉及到宏观又涉及到微观,既需要有专业知识又需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因此,在做规划环评必须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议成立规划环评专家委员会,研究、指导规划环评;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与标准平台,建立全省共享数据库,引导全省的规划环评;建立相关专家库,聘请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规划环评的编制等。此外,还可以对有资质做规划环评的单位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