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民办医疗机构呈现不断发展的势头,因民办医疗机构经营机制灵活、办医形式多样、诊疗特色鲜明、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较强等优势,已逐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成为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但是,我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与我省"两个率先"的需要、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民办医疗机构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为民办医疗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的氛围上也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为此建议: 一、完善已有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政策 为鼓励和扶持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江苏省政府於2006年下发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民办医疗机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这些政策中,有些需要进行完善,有些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倒退。比如,2008年2月,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宜向民办医疗机构提供财政票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前一直是使用的财政票据,既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又方便了人民群众看病报销。但福建、浙江等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不严,导致许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价格放开的原则,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而江苏省尤其是南京市,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十分严格,监管到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办任何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省财政部门采取一刀切停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的做法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国家财政部给福建省财政厅的复函为什么就不能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去执行呢?更何况财政部的复函与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是不符合的。 二、制定进一步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 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长河中,民办医疗机构的诞生和发展还属于新生事物,对这一新生事物,政府相关部门只有在政策上不断支持,才能使其健康成长,不断发展。 一是制定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向民营医疗机构放开政策,尽快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定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转诊的问题上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也应与公立医院一样,享有同等的转诊待遇。 二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到民办医疗机构就诊后,民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票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指导价,就应允许其报销。 三是在投资回报上,建议出台宽松的、具体的民办医疗机构投资回报政策,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允许投资人在符合国家法规的条件下,取得合理回报。 四是在税收优惠上,医疗服务是带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不能完全套用企业的税收政策於民营医疗机构,建议除了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对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适量降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为民办医疗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民办医疗机构为了让患者了解医院,适量进行广告宣传,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广告内容必须规范。目前有这样一种现象,少数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给民办医疗机构施加压力,逼使他们做广告。比如,少数媒体先夸大事实甚至是无中生有对医疗机构进行负面报道,然后再以列入媒体"保护单位"为名,吸引民办医疗机构投放广告。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改变这一不良现象,并建议相关部门大力宣传民办医疗机构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小康江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正面典型,为民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