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举世瞩目,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即:落实"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也同步同行的走过三十年。2001年全国人大对此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政府也相继出台"计划生育条例"。30年来,在城市第一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第一代人,目前都已超过55周岁,居多已近花甲之年,他们家庭中有半数以上都有第三代人。30年来,在城市实行计生的第一代人和第二人不仅在生育行为上,而且也在思想观念上接受了"一胎化"的政策理念。为此,我们有理由预测:从现在起今后的十年到二十年,也就说到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时,城市中退休老龄群体中绝大多数都是计生家庭中的老人。他们将是新时期城市养老事业中主要服务对象,这是一件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社会问题和需要着手规划好民生事业。 新时期新一代计生家庭老人有着不同于其它时期的时代特征:其一,他们步入老年是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新时期,是在人民生活工作,而且是为实施计划生育国策有贡献的一代人,他们的养老事业,带有明显的政策和法律的特征,从目前,继续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要求看,这一代老人的养老事业,应将计划生育政策延续惠及他们。其二,计生家庭结构从供养和负担的角度分析,从现在起至今后的10~20年,八十年代初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将是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同时还要负责培养子女成才,自己又处在干事业年华。因此,居家养老的方式将难以满足和适应计生家庭结构上的需求,采取广泛的社会养老方式已势在必行。 另则,30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中的计生家庭第一、第二代人由于工作与收入的变化,也大都拉开的差距,从收入与消费的角度看已形成,较富足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较为困难,乃至30年中因意外或疾病等,出现需要政府给予更多关怀的弱势的计生家庭。 为此建议省委省政府: 1、计生家庭老人的养老事业应界定为社会公益事业,将国家相关的计生政策,从优生优育延伸至计生家庭的养老事业。为此建议,省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应设立计生养老基金,以保证和不断满足必要的养老事业费支出。 2、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建设费用筹措,建议采取政府参与,引导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参与的多元机制;建设用地的选择与使用也应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包括政府无偿划拨方式予以支持。免收或少收建设过程中各种规费。 3、养老机构(指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建议规划为两类,一类是按照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另一类是公益性质。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机构的收费,可分为完全个人缴费和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两类标准分别针对收入相对富足的计生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则通过政府扶持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负担,给予免收入驻费用的优惠。总之能达到区别对待应保尽保。 4、建议在组织针对性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建设标准、功能配置以及计费标准等。 5、在各类城市老年人服务中心的建设规划中,应根据老年人身体多变的生理特点建设生活服务中心和康复服务中心;在服务中心功能设计上除生活、学习、娱乐、运动、医疗等功能而外,还要考虑老人晚年的精神需求。 以上建议主要考虑到3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城市相应出现的养老事业中新课题,并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继续实行计生国策的角度,规划好和推进城市养老事业和计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