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是80%农村人口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的重要保证,是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内容。农民健康水平关系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与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于预防控制农村地区重大疾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省政府对苏北五市乡镇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培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给予扶持,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镇卫生机构的落后面貌,提升了服务能力。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收入少、人员多、债务重、经费无保障,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报酬与乡镇中小学教师相比较,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村卫生人才队伍面临引进难与稳定难的双重压力。乡镇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广大群众需求,也不能承担乡镇卫生机构的功能职责。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机构建设水平明显提高,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我省作为东部省份,如何保证农村卫生事业在全国保持率先,当前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形势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具体措施,是落实东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各级政府财力向社会公共事业倾斜的时机较为成熟,所以我们建议: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该文件2002年就已印发,省委、省政府也制订了贯彻意见(苏发[2003]24号),但多年来,苏北等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等经费补助政策没有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财力严重不足,政府只能保开门,无力保卫生事业发展。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财政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到了能够解决乡镇卫生机构经费的时候了,不应该再打折扣了,怎么说,江苏经济状况也比中西部地区要好。中西部能做到的,江苏省都能够做到。省财政应该像中央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那样,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二是努力解决乡镇卫生机构在职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建议省财政改变过去补大学生人头经费为补助机构,用政策引导来建立一支留得住、用得上,适应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终身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减少因收入不均而产生"招来女婿,气走儿子"等矛盾。省财政可对每个薄弱乡镇卫生院从每年20万元补起,今后在财力许可情况下逐步增加。 三是切实解决离退休人员报酬待遇问题,缩小与农村教师的差别。目前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工资大多由所在单位解决。而大部分乡镇卫生机构感到压力较大,出现了拖欠离退休人员工资,或降低工资标准等情况。教育、卫生同属社会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应该履行公共财政的责任,承担起农村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并逐步提高工资标准,缩小与中小学教师的差距,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应给予一定补助。 四是积极落实乡镇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公益事业,多年来由于财政补助不足,致使大量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建立了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8元/年/人),但资金基数较低(而浙江省15元/年/人,发达地区已达50元),乡镇卫生机构对一些经济效益低的公共卫生工作不愿承担,也无力承担。建议省财政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标准提高到15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