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9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9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绿化造林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省加大财政投入,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全面推进"绿色江苏"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林地面积达2085万亩,森林覆盖率为18.1%,为改善投资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我省经济林木资源丰富,桑、茶、果等规模较大的经济林面积就达450万亩, 占全省林地面积21%以上,由于其兼具生态、生产、文化等功能,不仅全部计入森林覆盖面积,还形成了独具地方特色的品牌产业,如海安、邳州、泰兴、丰县等分别成为中国名特优经济林的"蚕桑之乡"、"银杏之乡"、"苹果之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经济林产业内部发展不平衡,传统产业蚕桑由于组织化、产业化水平较低,加上受到国际市场和国家"东桑西移"产业政策的影响,市场竞争力下降,曾为江苏外贸出口撑起半壁江山的茧丝绸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对传统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能够重塑特色产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其优化生态、发展经济、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保护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个人口大省,又是经济大省,但土地资源严重匮乏,绿化发展空间有限。保护和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既能保持和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生态平衡;又能调动多元投入的积极性,缓解造林和管护资金紧张的矛盾;也有利于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还有传承历史文化的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活动,广泛宣传保护特色经济林产业的重要意义,引起人们对特色经济林生态功能的重视,树立保护特色经济林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经济林保护及建设的浓厚氛围,切实推动特色经济林的保护和发展。 二、制定保护和开发特色经济林产业的扶持政策。 建议政府从公共服务补偿角度,根据"农业环境补贴"的绿箱政策,按照生态补偿财政能负担、经济林经营可获利的原则,制定保护和开发特色经济林产业的扶持政策。一是要对特色经济林产业进行补偿。现在国家、省、市已经开始对生态公益林建立补偿机制,特色经济林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生态功能,对一些特色明显的经济林可采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办法,按面积对生产者给予补偿。同时参照营造生态林的管护费补贴方法,确定特色经济林的管护费补贴标准,在保护开发的初期或在产品价格下降时对生产者进行补贴,以稳定蚕桑等特色经济林产业。二是要加大对经济林产业的支持保护。将经济林产业纳入农业扶持政策范畴,尤其是传统的蚕桑产业,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良种、农资、农机补贴制度,鼓励应用优良品种,研究推广适用机械,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促进省力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优质、高产;要加强项目扶持力度,围绕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技术研究,提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为我省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现有经济林进行普查、登记、备案,并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完善经济林面积的督查考核制度,促进特色经济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 把提高林地生产力作为林业发展核心,探索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林业发展新思路,确立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念,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一是要科学规划。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特色经济林保护和发展规划, 并纳入林业总体规划。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化经济林布局,坚持经济林因地制宜发展原则,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桑则桑,科学发展,体现特色,全面提升经济林建设水平。二是要综合开发。特别是要加快推广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要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产品加工业,延伸特色经济林产业链,增加产业附加值,做强产业,做响品牌。三是要创新体制机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经济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有序流转,推动特色经济林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