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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发生具有反复性、隐蔽性和突发性。产生上述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施暴者的现代法制观念淡薄。由于长期受中国封建思想中有关父权、夫权观念的影响,施暴者的心目中人的权利平等意识淡化。二是受害者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强。由于其长期受暴力或随时会有暴力的发生而产生的恐惧,更主要是经济等方面的依赖,如住房、生活费等,公开曝光引起非议的担心以及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等原因,大多受害者没有勇气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社会法制不太健全。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如居委会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一些家庭矛盾或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激化为严重的暴力行为。相关立法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至今没有直接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犯罪。虽然丈夫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但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规定不告不理。而且虐待罪的成立要求较高,要有过程和伤害结果,并有证据证明。这些条件使很多自诉案难以成立。虽然受害人大多被打得遍体鳞伤,但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定的标准偏高,受害人虽然多次受伤,但伤害程度仍够不上轻伤标准。另一方面,受害者举证难度较大。家庭暴力受害者不管是在民诉中还是刑诉中,提出索赔请求,既要提供伤害事实的证据,如验伤证明、医疗鉴定、伤害时间、工具、手段、后果等等,还要证明其伤害是由某家庭成员实施的,包括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动机等。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中,人员具有亲属关系,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晓。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伤害了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的甚至触犯了刑律。因此,为贯彻我国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部署,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笔者结合实际情况,拟作出进一步可操作性意见,供参考。 关于警方发挥在反家庭暴力中作用的建议 (一) 创新工作机制,教育与惩治灵活应对。警察可以根据报警的次数,将某家庭划归不同的干预级别。报警一次为一级,二次为二级 ,三次为三级,警方的干预力度相应递增。在第一级中,警方分别给受害者和 施暴者各发出一封信,给受害者的信往往在给施暴者的信的前两天发出,这信使受害者不再感到 孤立无援。同时,在信中还会附上一张信息卡,上面有如何应对紧急情况、联系人、求助电 话等信息,这种干预能最有效地减少将来暴力的 发生。如果暴力升级,干预也会升至第二级。警察应探望受害者,并要求邻居、家庭与相关机构在进一步保护受害 者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如有类似事件发生,立即联系警方。如果达到第三级,受害者和施暴者会各自再次收到一封信,不管施暴者是否被捕,警务监视都会实行。警方干预级别的划分当然不是机械的,考虑 到事件的严重程度,警方可灵活采用各种级别的干预方式 。 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可以设立"家庭暴力档案簿",将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施暴者新的配偶和工作单位等核实其过去的劣迹。 (二)加强与各级组织尤其是社区的联系,形成以警方为核心的处理家庭暴力的有效网络。《意见》第三条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公安机关发挥的必要作用来观察,民警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这样,便于解决警方介入后难以善后的问题,免除警方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考核制度。公安部门可以建立系统的考核评估奖惩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体系有机结合,纳入文明社区评选条件之中,定期考核、表彰,将零家庭暴力社区作为追求目标。如将家庭纠纷调处率、家庭暴力预防制止率以及家庭暴力打击处理率作为三项重要指标,纳入对社区民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月派出所警务绩效和年度目标管理教育内容,实行月排名、年考核制度,从而确保将反家暴工作落到实处,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作出有益的尝试。 (四)大力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从思想深处解决纠纷的源头。《意见》第七条中规定,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我维权意识差,助长了施暴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大了受害人恐惧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加强普法宣传,帮助人们树立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树立男女平等观念,诸如男女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平等,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增强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信心。从而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文明素质,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强化警察的职能作用,严肃处理不作为。如果没有警方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难以从司法鉴定中心获取验伤报告,也就无法掌握一些关键证据,而警方的介入无疑会给反家庭暴力工作以强力支持。过去少数执法人员常常因工作棘手而极力推托,认为"家务事"不宜插手,更不宜作违法犯罪论处。《意见》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对家庭暴力投诉反应迟缓或不作为的警察应当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