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农村改革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当前无论农业生产用地,还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各地深入开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毋庸讳言的,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们调研后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用地级差地租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块城市郊区贫瘠的土地,其市场价往往高于偏远乡村的一块良田,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是由于土地本身的不同,而是由于外部条件的不同,这就是级差地租存在的形式,而这样的级差地租之所以存在,也就是由于城市公共建设的外部性,并不是土地主人的辛勤劳动,所以即使那些承认土地所有权个人私有的国家,也认为级差地租完全由土地主人个人享有并不公正,往往在严格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毫不犹豫地针对级差地租征税,用于提供全社会的公共服务。 存在的问题: 一、否认级差地租的存在,将级差地租混同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这样导致了本质上平等的农民在事实上不平等,形成了居住于城郊的“高级农民”与其他“低级农民”的区别,并不能从实质上推动城乡一体化。 二、形成了土地流转的困难,正是因为级差地租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农民无偿占有级差地租,而不愿意将土地用于最有效率的生产,如城郊的农民用于建房出租,而不愿意将土地用于集约化程度更高的工业化生产。 三、加大了公共财政的压力。三农问题是一个世纪难题,其既需要外部输血也需要内部分配体系的调整,但是因为土地的级差地租由所有者(农村承包者)占有,也就使得这部分社会资源无法再进行二次分配,解决三农问题依靠公共财政的再投入,而这样的再投入往往又为城郊的农民所有,形成了三农问题投入越大,贫富差距越大的局面。 相关思考: 一、农村土地本身的农业生产价值,应该为农民永续所有,即使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也应该作为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对于农村土地中的级差地租,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建设的外部性体现,将其与土地所有考权益进行明确的区分。 三、明确级差地租的公共属性,在充分地照顾土地所有考的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所有者的义务,也就是让级差地租充分地发挥其效益,进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让土地流转,物尽其用的重要性。 四、通过农村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让所有者、公共投资考及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能从中拥有自身应有的权利。 我们建议: 一、国家应该明确土地级差地租的计算方法。 二、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应该取之于土地流转,用之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级差地租的收取,解决基层自治组织及基层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能力。 四、国家应通过不断提供公共服务来提升土地总体级差地租,以此提升社会财富总量,促进经济社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