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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1996年8月,地级泰州市正式成立,由于地级市成立之初城市建设工作面广量大,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泰州市区房管体制当时没有调整到位,但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老百姓保护财产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泰州市区原先的房地产管理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开始显现,特别是在老百姓最大的财产性收入--住房的交易和保护上表现得非常低效。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权属登记机构,实行规范高效的权属登记管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一、 当前泰州市区房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屋登记机构重复设置,发证主体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悖。经调查了解,目前泰州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分别由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各自成立的产权登记机构以泰州市建设局名义自行发证。泰州市建设局对各发证机构只有名义管理权,而无实际控制权。其运作的模式既与《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产权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要求"在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规定。2005年3月2日,省建设厅又下发了《关于重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通知》,再次强调"一个城市、县(市)只能有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地房产登记机关均不得再以委托等形式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泰州市区各区各自发证、各自建立登记簿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二)产权登记发证管理滞后,难以实现规范管理。在调查中发现,因缺乏统一的指导与规范,加上各区发证中心规模较小,投入不足,管理手段落后,在产权发证过程中,各区普遍存在尺度把握不一,收件不全或滥设条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既无法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又无法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区级发证中心多头管理,行政干扰多,使国家法定发证程序难以有效执行,为后续的城市管理工作留下了不少隐患。近两年来,因违规发证、登记发证错误而导致法律官司,造成赔偿的案例呈上升的趋势。另外,各区发证中心至今未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实现产权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产权档案基础资料不全,且档案遗漏遗失现象屡有发生。2003年,国家建设部为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管理的达标检查。我省其他城市均获得通过,仅泰州至今未能在检查中达标。据了解,当前,全国各地纷纷打造"数字房产",权属登记与档案管理已实现信息化和数字化,这与目前泰州落后的管理方式形成鲜明反差。 二、 理顺市区房管体制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一)已经施行的《物权法》和2008年2月15日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迫切需要理顺房管体制,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1997年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下发后,各地房管部门已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体制调整,统一了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泰州因历史原因,房管体制一直未能调整到位。现在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和新的《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要统一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因登记错误,登记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见,建立统一的权属登记机构,实行规范高效的权属登记管理,既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也是消除管理隐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在需求。 (二)泰州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不动产产权的设立与保护急需理顺房管体制,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泰州市区需立即统一发证机构,启动市区的房屋普查工作。通过房屋普查,建立市区统一的房屋权属档案,明确产权,登记造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依法登记,予以保护。同时也摸清城市家底,为泰州中心城市的规划与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城市的后续发展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三)理顺房管体制、统一发证机构的时机成熟,并且切实可行。一是涉房管理机关明确,职能界定清楚规范。2005年泰州市政府批准设立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市编委三定方案已将市区所有涉房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市房管局。因此调整上划三区的产权发证机构,建立市区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是理顺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二是过去调整上划三区产权发证机构所面临的市区利益调整已不复存在。过去三个区房屋交易契税收入归各区财政所有,调整上划三区产权发证机构将削弱各区既有财力,因此体制调整面临不少障碍。现在泰州市财政局已与各区财政局签订协议,市区房屋交易契税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再按照比例与各区财政分成。三是建立市区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各区现存的产权发证中心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上划后,其性质不变,所有经营费用仍可从交易服务费中列支。理顺体制后,因管理规范、手段先进、效能提高,还可为市财政增收。四是提高房屋登记工作科技含量才能有效保护百姓财产。因产权交易发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责任极其重大,现有体制管理低效,技术手段落后,已跟不上形势发展,迫切需要调整上划,整合资源,实施产权交易登记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 调整上划市区房管体制的建议 (一)理顺房管体制,调整上划现有区属房管机构。将海陵区、高港区房管处和开发区房管局所有涉房管理机构整体上划归泰州市房管局,实行垂直管理。 (二)合并各区产权发证机构,建立市区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中心。建议新设立泰州市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