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作为医生,我也经常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可是,2006年我自己成为纠纷的主体,患者谢能金诉南京市第一医院的案件已经沉淀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多了,从这个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处理过程,我对现行法律体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问题提出该提案。 近几年,医患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痛点。不管在媒体上,还是在民间传言中,医患之间的不愉快甚至相互仇视都被广泛传播。患者常常抱怨医生冷漠无情乃至黑心贪财,而医生往往满腹委屈而逐渐愤恨激烈。本来是互相依存的两个群体却像对头一样势不两立。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占98%;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仅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患者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502起,其中被打残者90人。上海市卫生局的调查显示,2006年医疗纠纷以11%的速度递增。 紧张的医患关系对医生、患者和政府都没有任何好处。医生压力很大,患者利益受损,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能完成。 二、纠纷产生的原由 中国的病人的确非常不容易。现在老百姓经济上不宽裕,看病又不是小花销,而政府投入不足、医保也不完善,个人要承担绝大部分,当然会觉得看病贵。再者,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过多地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又缺少西方"守门人"制度,人们看病都想到协和医院这样的地方,自然会觉得看病难。 当前一些媒体没有遵守客观的原则,而且还显示出作者对医学了解不多。这种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医生的观点。他们觉得,社会对医生普遍的情绪是媒体不良炒作造成的,医生中的败类当然有,他们利用医药购销、医疗服务、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吃回扣,拿提成,牟取不正当利益,但是这决不是一个整体的画像。人们应该看到两个事实: 一是医生非常辛苦,大医院、知名医院的医生一上午要看几十个病人,平均下来给每个病人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有的时候不是吝啬,而是后面的病人还在等着。"我想,医生也想和病人多交流一会儿,但是容不得你这样做。这是一个客观条件。" 二是医患关系不仅仅是医生和患者的事儿,医患矛盾只是医疗体制不顺的一个现象。作为生活在一个社会背景之下的人,他和他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更宏大环境的影响。如果不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采取以药养医的办法,医院、医生也不会把吃饭问题、发展问题都放在医生的创收上。 不管是多好的关系,都有发生纠纷的时候,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解决纠纷的办法。然而,现在医疗纠纷中就缺少这样的基础和条件。医生们对纠纷处理举证倒置的规定大为不满,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不公平;患者则担心,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也都是医生,会不会互相包庇。这样的结果是,矛盾越积越大,越大越不好解决,最终可能演变成又一场不幸的暴力事件。 三、分析与建议 医疗争议增多、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标准不一。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没有包括全部医疗民事侵权范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纠纷被人为划分为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和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两类,造成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二元化"现象,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也随之"二元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因此复杂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较少,赔偿标准、数额较低。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项目较多、赔偿标准也较高。如果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赔偿,就可以得到高得多的赔偿。在实践中,不以医疗事故的案由提起诉讼,已经成为一些患者和医院的共同选择。患者可以获得更多赔偿金,而医院则可避免因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这使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 尽快组织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过错鉴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纳入其中。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负责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而医疗事故案件由法院审理。 虽然,有上述并不完善的各项法律法规,但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存在许多法外因素。如提案开头例举的患者谢能金诉讼南京市第一医院的案件,其中参杂着媒体、行业恶搞、官员隐身参与等诸多因素。其中,官员隐身参与的因素最为严重。因此,建议禁止这些官员以各种名义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阻挠和干扰司法公正。这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