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政府奖励、优待终身无子女者的政策始终是十分明确的,这一规定几十年来经宣传已深入人心,终身无子女者"100%发给退休金"的政策家喻户晓。1996年3月25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还再次重申了终身无子女者享受《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退休时拿100%工资。 自1979年8月出台此政策以来,有不少适龄婚育的人,顶着世俗压力因此放弃了生养;少数有不孕症或身体有问题的夫妇,也因此放弃了治疗或领养孩子,还有的终身未婚。她们大多数人当年具有国家的忧患意识。 奖励政策是政府对当时处于生育期人群的一种远期承诺,即你们现在不要孩子,二三十年后退休时政府会按工资的100%发给你们退休金,让这群人老病时能进得起养老院至善终。可当这些人陆续到了退休年龄,期望按政策享受百分之百退休金时,以往的承诺却中止了。政策突然取消,并一刀切执行,这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也影响了他们的晚年生活。2002年7月24日,南京市人事局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还重申了"终身无子女者提高10%",多家报纸进行了报道;10月省计生委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取消了"终身无子女发100%工资"条款,独生子女者仍享受95%退休工资,也没有公开宣传,使有些还来及生育的夫妇失去了机会。 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为独生子女的出生、成长、入托、入学付出了一定财力;而终身无子女者,从没让国家、社会发生过这笔经济负担,仅从这点上讲,终身无子女者也是有贡献的。而现在到了老年,又无子女资助,应该享受期盼多年的政策奖励时,退休工资反而被打折扣,这显然有失公允! 广州政府就兜底解决了这一问题,很值得学习、借鉴!(见附件)该问题关系到政府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关系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考虑到政府的公信力、以及政策的连续性和从实标出发,特提出建议如下: 1、关于终身无子女者的奖励、优待政策,不可朝令夕改、突然中断,应考虑修政,没有过渡性阶段不公平;可以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现行《条例》进行适当修政。 2、 应认真科学划分出适应这项奖励、优待政策的年龄段人群, 按新老划段,采取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建议可以2002年12月为界,划出一适当的年龄段,可参照专家论证提倡的最佳生育年龄35岁或40岁,超过者仍享受优惠政策。这样既使政策有平稳过渡期,又适应新形势,才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