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养人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是社会最困难的群体。为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民政部颁布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又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形成了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有农村五保老人22万多人,建有农村敬老院1600多所,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人11万多人,做到了每个乡镇均有一所敬老院。这些敬老院都是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利用各类财政资金建设起来的,尤其是自2005年以来,省政府已连续四年实施敬老院“关爱工程”项目,共投资12个亿,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近千所,使我省敬老院规模和档次上有了明显的提升,集中供养率年年提高。农村敬老院不但成为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的乐园,更是展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这些几十年来承担着政府刚性保障对象生活照顾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的敬老院,却自始至终未取得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此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敬老院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政事不分;2、没有独立账号,不利于各类财政经费、社会捐赠款的规范使用及院务公开;3、不利于《劳动法》的实施,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改变上述状况,在国务院颁布新《条例》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许多地方也先后下发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长沙市已与于2008年年底为全市114所敬老院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省政府办公厅也于2006年11月专门下发文件(苏政办发[2006]135号),重申上述规定,但却一直没有落实。 目前我省大部分农村敬老院,均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农村敬老院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独立核算,确保各类资金足额到位和安全使用,全面提高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水平,我们建议:由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对由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以明确敬老院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性质,依法赋予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工作人员可采取不定编,由人事部门按照五保对象与工作人员的一定比例核定名额,相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名额内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