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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暴力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恶性犯罪相继发生,刑事案件增长较快,刑事案件被害人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据初步统计,大约有80%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特别是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从现实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肉体或精神上遭受重大创伤,而且生活上也造成极大困难,成为社会上特殊的"弱势群体",便经常到政法、政府等部门上访缠诉,有的成为上访老户,由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引发的上访申诉案件不断增加,在我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呈上升趋势。同时,一些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侵害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加之犯罪后果对其身心、工作、生活、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在客观上迫使被害人走上犯罪道路,成为加害人,对社会造成再次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率低,赔偿不到位,通过深入调研,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刑事被告人中有近80%是外来流动人员,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在执行阶段,被告人多在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则因其它原因(如自杀、逃逸、患精神病),导致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落空。 二、传统法律意识制约着民事赔偿的实现。中国旧有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同态复仇刑罚思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在普通群众的主观心理态度上,更注重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处理和看待案件,而较少从恢复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许多人错误以为,国家已经通过刑罚平衡了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及其家属由于被告人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心理上不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甚至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审理程序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赔偿积极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一般是与刑事审理同时或稍后于刑事审理进行的,以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前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在执行阶段,被告人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与刑罚的执行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带来减刑、假释的法律效果,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的积极性不高。 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财产调查难、控制难,也影响了执行效果。刑事案件具有偶发性,被害人对被告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法院很难调查被告人的财产。在财产控制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财产控制是在执行立案后开始进行,而在此前的侦查、审理阶段,未能有效掌握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也未能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控制措施,被告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财产的转移。 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江苏历来是全国的经济大省,在关注民生、扶贫济弱、解决民困方面一直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是完整地实现刑事诉讼原则和目的的根本要求,是完善国家救助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议政府财政、民政、公检法等部门共同联合进行深入调研,尽早制定出台我省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暂行管理办法,对救助的对象、条件、申请、审核、发放、复议、监管等管理程序等进行规范和监督,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待条件成熟,可进行地方性立法,以便在全省范围内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成立救助工作机构。为确保救助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决策的公正、公平,以及对有限的救助资金的慎重、有效使用,应成立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由其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同级审判机关配合提供相关的审核资料,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救助后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仍然生活困难的,应及时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更好的实现多方位救助。 三、经济困难救助标准应依据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侵害结果,结合被害人年龄、职业、生活水平等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进行资金救助。确定"救助、救急"的基本原则,明确救助不等于补偿。 四、拓宽渠道,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旨在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使刑事被害人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资金确保尤为重要,一是以财政投入作为主要来源,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救助资金;二是对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监狱生产盈利、国家对恢复经济能力犯罪者的追偿、违法犯罪所得、法院没收财产上缴后一定比例的退拨作为救助资金的来源;三是接受社会捐助,作为补充来源,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作风。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办事诚心、解释细心、接待热心,不断提升人性化执法水平,让被害人真实地感受到关怀与温暖,使刑事诉讼成为抚慰被害人创伤的"良药",进而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信赖,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弥补其身心所受的创伤,能够有效减少被害人的上访缠诉,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被害人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江苏"建设。对又好又快推进"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