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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一、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   根据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出境,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我省公安部门和侨务部门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前期执行了该规定。但是由于收回身份证的情况比较复杂,实际上并不一定都能收回,有的收回与否没有实际意义等等原因,自1995年后,我省在实际操作时已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施行,该法中删去了有关“公民出境居住,交回居民身份证”的条款,同时废止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即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华侨出国不需交还居民身份证。   二、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出国留学人员实行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大量留学人员因此成为新华侨,其中不乏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他们回国服务或投资创业,但因种种原因,不可能放弃国外“绿卡”而换取居民身份证,由此,产生了种种不利于他们顺利回国服务的弊端。最为典型的是,没有身份证不能办理信用卡等银行业务,不能存款,更不能贷款。有的人迫于无奈只能借用国内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办理这些事务,长此以往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际操作角度看,都给回国人员造成不可靠、不规范、不方便之感。而我省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前期出国的当时已交掉身份证的这批新华侨现在正是回国服务或回国居住的主力群体,一方面,他们发现在北京、上海等省市,同期出国的回国服务人员很容易就能恢复居民身份证,而在江苏省却不能;另一方面,我省很多九十年代前期以后出国的新华侨根本就没有被收回居民身份证,这也造成了事实上的“同一群体、两种政策”的不公平现象,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海归人员到江苏服务的热情。   三、建议   1、明确废止我省原有的公民出境需交还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老规定,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条款精神,制订出台新的实施细则,结束我省在该问题上的实际做法与其他省市不一致,且无统一解释口径的局面。   2、不应以是否放弃“绿卡”为前提,而应以是否放弃中国国籍为前提,来确定华侨回国定居时可否发放居民身份证。   3、对改革开放后出国,当时已交出居民身份证,但现已回国服务或居住,但并未放弃海外永居绿卡的华侨,经本人申请,可据其是否在国内有事业或较为固定的居所等条件,为其恢复发放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