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会了解,我省侨界及部分海外侨胞对建设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主要对象的华侨养老院的呼声很高,主要因为:一是我省现有近2000名归侨大多已步入老年,其生理上和生活上的困难随之增加,他们希望有专门为华侨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既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又为有着相同或相似经历的老归侨们开展交流、交往提供方便;二是许多归侨侨眷因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带来归侨侨眷"空巢家庭"增多,这部分归侨侨眷晚年生活面临一定的困难,希望有象华侨养老院这样的养老机构解决其精神陪护问题;三是部分老一代海外华侨有叶落归根的愿望,希望回国养老。与此同时,部分侨资企业家和国内民营企业家也纷纷向我会表示了有意投资建设华侨养老院的愿望,并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对建设华侨养老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 党和国家对养老事业非常重视,省政府关于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上要求对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给予相应的扶持。最近召开的省民政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因此,我们建议省政府加快落实"要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的养老政策精神,对扶持社会华侨养老机构建设提出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优惠措施,鼓励一批有经济实力的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实业家参与投资华侨养老院,更好地推动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一)实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凡是海内外民间资本举办华侨养老机构,政府应在规划上给予优先,建设用地应享受划拨或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价格,免收相关规费。 (二)实行养老企业税收优惠。凡是海内外民间资本兴办华侨养老机构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车辆使用税费,享受政府兴办的养老结构的同等待遇。 (三)实行贷款融资优惠。凡是海内外民间融资兴办的华侨养老机构以及养老配套设施建设(包括老年大学、老年娱乐中心、老年医疗中心等)所缺经费,各级政府应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同时,政府每年应为这些养老机构提供具有引导意义的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可由发改、审计部门确定。 (四)海内外民间资本在兴办华侨养老机构的同时,应允许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作为华侨养老机构配套服务并优先核准为医保、农合报销单位。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并落实。 (五)按照市场化要求,根据社会和侨界群众的需求,政府支持建设不同层次、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并从不同的角度给予支持。要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引进国内外资本的体制机制,增强养老行业的竞争活力。 (六)简化审批程序。申办华侨养老机构涉及政府许多部门,建议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协调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为吸引海内外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