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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省省级主要从事侨务工作的机构,一是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一是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侨办是省政府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省侨联是省委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两者的工作对象均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省侨办的前身为省外办侨务处,后来升格并与省外办分设;省侨联成立初期与省侨办合署办公,后与省侨办分设。 在建国初期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党和政府需要制订一系列的侨务政策和涉侨法律法规,需要对一大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各级政府侨务部门职责明显、任务繁重。但是,随着党和政府侨务政策以及我国涉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健全和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侨务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侨务部门的行政职能逐渐减轻、弱化,其日常工作已变成以开展群众性、联谊性工作为主,在工作职能和手段上与侨联组织逐渐趋同。当前,省侨办、省侨联工作上的交叉、重叠现象日益明显。突出表现在: 一是工作职能交叉。根据省侨办"三定"方案的规定,省侨办具有"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特别是重点人物、重点社团和新移民的团结友好工作"、 "推动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江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涉侨经济纠纷"、"通过民间渠道开展侨务对台工作"等主要职责,而这些职责规定同《中国侨联章程》和省侨联"三定"方案中关于侨联开展群众工作、海外联谊、经济科技、参政议政和侨联对台工作等职能规定,特别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关于侨联履行依法维护侨益职责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交叉。 二是工作手段相似。职能上的相互交叉,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省侨办和省侨联工作手段相同或相似。如省侨办和省侨联目前大多联合开展侨界群众工作和对我省困难归侨侨眷的扶贫慰问工作;同时开展侨务信访和依法维护侨益工作,并各自成立了维护侨益法律服务和顾问机构,有时甚至分头接受和处理同一信访案件;同时开展招商引资、招贤引智和对在我省投资创业侨商的服务工作;同时开展性质类似的海外联谊活动,甚至同时邀请相同的海外客人参加国内相关活动;省侨办以省海外交流协会名义、以民间团体身份与省侨联同时开展民间对台工作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政群不分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侨务工作力量的分散和对有限侨务资源的争夺,对我省侨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带来不利影响。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对此也时有反映,特别是有些海外侨胞、海外侨社团对于处理与我省侨办、侨联两个部门的关系,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部门与人民团体各自的职能分工,尽可能减少交叉重复现象,整合侨务资源和行政资源,形成侨务工作整体合力,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以及"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建议: (一)在机构设置上将省侨办与省外办合并。鉴于政府侨务部门职能已经减轻、弱化,建议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充分借鉴历史经验以及目前许多兄弟省市和我省部分省辖市的做法,将省侨办并入省外办,归并、整合两者的涉外政府职能,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 (二)在职能上将省政府侨务部门和省侨联进行严格区分。省侨办与外事部门合并以后,其主要职责应突出其在研究、制定侨务政策和涉侨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侨务政策和涉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政府职能,而对海内外侨界群众工作、联谊工作、维权工作等适宜人民团体开展的侨务工作职责,则尽量赋予侨联组织,使侨办和侨联在职责上分工明确、互不交叉。同时,参照工、青、妇、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做法,赋予侨联组织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支持侨联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