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儿所指的多是原国有企业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以前有文件明确的一大批五十、六十、七十年代甚至八十年代参加工作,当时认定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级别的退休人员,限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他们在起用时多是国家干部,明确级别(其中,尤以各国家部属单位为多),但退休时则是改革以后,许多企业行政级别取消,他们的一些待遇也随之取消,这部分人在改革开放中获益不多,怨言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之音常有发生。 当然,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企业讲级别待遇(指干部)也已是过时了,但如何正确对待这部分人数颇多、社会影响颇大的人员,也是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积极对待的。 宏观上说,他们是过去那个年代的干部,为企业的建立和承担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同时代在政府机关工作的现也已退休的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他们的待遇,尤其是经济待遇相差较大,前者的退休收入可能比后者要少许多,甚至只有后者退休收入的1/3~1/4,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他们怨言没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待遇和好处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不是说,要对他们再承认行政级别,改革开放总有一部分人要牺牲利益。但要正确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在处理经济犯法问题上,总喜欢把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国家干部来处理,但在待遇上又把他们从“国家干部”层面上划去,这多少有点滑稽。一方面他们的确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作出过贡献,一方面他们又处在社会变革之中而又不得又承担某种利益和荣誉的损失。为此,如果我们能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在某些待遇,甚至退休收入上能适度兼顾他们的利益将是可行的,也是有益的。 这一点上海、北京就比江苏做得好。例如上海原企业享有副局级以上待遇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仍享有医疗红卡,享有疗养待遇(华东疗养院等),在退休金处理上也专题作了处理,有专针对这批人员提高三百~五百的退休补贴。 希望省政府有关部门能重视这个问题,学习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和省份的相关做法,积极采取措施,较好地处理和对待这个特定人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