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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我省人口多、耕地少,再加上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失地农民的生计与发展面临着威胁与挑战,由此出现了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上访的现象。征地补偿与安置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直接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度和经济社会建设的步伐,而且严重影响着我省和谐社会的稳定、建设与发展。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合理补偿机制,对于推进江苏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对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在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四点: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无论是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开发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农业产值来计算的,造成失地农民由此得到的补偿费标准偏低、获得的补偿总额相对较少。 2、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直接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少数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着拖欠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有的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对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滋生腐败,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3、失地农民的生计恢复、移民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工作滞后,影响了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我省地方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都是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对如何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安置失地农民其长远的生活出路问题,以及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工作关注不够,直接影响了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 4、没有建立失地农民申诉的合理机制,致使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断上访。目前我省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都没有建立有效的失地农民申诉的机构与机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土地被征用意味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的丧失。为此建议:建立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与合理补偿机制。 1、依法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江苏省政府于2005年7月21日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并从2005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办法》规定了两条最低线,一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市县(区) 划分为四类地区,分别规定了每个类别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每亩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二是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从客观上看适当上调了征地补偿标准,但从征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征地补偿标准依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尽管各地对2005年以来发生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但从长远看,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长效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3、强化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失地农民组织或村民代表和征地补偿安置外部监测评估机构,应参与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准备、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一是参与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中(包括土地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此防止当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二是参与到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的决策进程中,让失地农民成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主人。三是参与到失地农民的生计恢复和收入水平提高的具体计划的制定中,以此尊重失地农民。 4、建立失地农民申诉的合理机制,化解失地农民的上访难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设置失地农民申诉的机构图,并配置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接待失地农民的申诉。二是将申诉机构及其职能,通过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传媒,告知失地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拆迁、移民、安置持有异议,可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反映给失地农民申诉的相关机构,由上述相关机构给予解释和澄清,化解失地农民的怨恨。三是当上述机构无法解决时,失地农民也可以通过法院仲裁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所申诉的问题。 5、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制定《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涉及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可考虑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三方出资的方案,至于三方出资的比例,则由各地市政府依据经济发展状况来具体确定。三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以此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