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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增加的趋势。而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对于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诉讼费用的收取,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但是,在我省范围内,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有关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尤其对于涉及合同纠纷的各种案件,不同的人民法院却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有些纠纷所争议的事实并不涉及到合同标的,比如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而产生的迁让纠纷,比如因租赁物的局部破坏而产生的赔偿纠纷,这些争议的对象都不涉及到整个合同的标的或租赁物的整体价值。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是按件收取诉讼费用或以具体的赔偿额作为计算诉讼费用的依据,而有些人民法院却以整个合同的标的额或以租赁物的整体价值作为诉讼费收取的计算依据。两者之间的差别达到数十倍乃至上千倍。这不仅导致了诉讼费收取的混乱,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当然,更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为此,从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切身、最直接的现实利益,维护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的基本要求出发,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范围内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诉讼费用收取的计算方法问题尽快予以明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