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于2006年元月颁布了《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一件事关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好事,能不能做好这件事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关系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做好这件事,关键在于资金来源是否得到保证,而省政府的文件对此规定基本要求让企业支付,这不仅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不相适应,而且也难以执行到位。为此,建议省政府将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纳入养老保险的支出范畴。 一、《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费来源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3、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从06年上半年开始,我们就兑现企业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进行了调查,1996年以来,南通市退休职工总数为15.7万人,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数为6.3万人,约占退休职工总数的40%。根据我市确定的每个3200元的标准,全市所需补发资金2.02亿元。如按省政府的最高3600元的标准,所需经费2.3亿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是财政难以承担。《实施意见》规定,对已转让、改制及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由于欠债过多,筹措奖励金的压力大,难以兑现一次性奖励。另外,在破产经费中列支奖励经费的规定,也很容易遭受“零破产经费”的冲击。 二是企业不愿意承担。《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奖励以企业承担为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企业已经大面积转制。企业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项奖励是政府对自觉响应国家号召,执行国家政策的职工退休后的一种补偿。企业作为法人,通过纳税承担义务,而属于政府政策性的支出,理应由政府承担。 为此,为防止企业兑现奖励金不平衡性,会引发社会矛盾,尽管南通财政比较紧张,市政府仍然决定市区1996年至2007年底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但是,今后由企业负担。由于企业能否兑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长远来看,此项奖励隐含着容易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对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不公平,因为,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一直执行的是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政策。 三、建议 修订省政府06年4号文件对于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建议2008年之前退人析由各级财政承担;2008年后退休的仍然以5%的比例计入退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