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及时出台,体现了公平就业的准则,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增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有效保障了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公平竞争,维护了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部分企业因用工成本增加,导致劳动者的就业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与此相伴的劳动争议也进入了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08年1-11月,仅江苏省丹阳市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5件,是2007年该市全年案件受理量的2.52倍;而作为省会的南京市08年度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达到17272件,是2007年的250%,全市66名专职仲裁员人均办案达到254件。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成倍的涌入劳动仲裁机构,造成了超限结案率不断增高,也导致了专职仲裁员们迫于应付,几乎无暇顾及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形成了劳资纠纷源头控制不住,后续处理重量轻质的被动循环状态。 2001年,深圳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改变繁琐的劳动仲裁程序,加大调解力度,规范仲裁流程,完善案件结案归档环节,落实催办制度,实现办案提速,大大加快了案件处理速度,突破了劳动积案这一瓶颈,原来审理一个案件最长的长达9个月,现在的案件大都能在2个月内得到解决,同时仲裁质量也得到了提高,法院对仲裁结果的维持率达到了95%以上。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专门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推广了深圳劳动仲裁院的经验。目前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也提出了全省省辖市和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区县普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要求,并在苏州、泰州、镇江、盐城、淮安等城市和南京市江宁区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但是,建大于防,防大于抢,抢大于救,系统性的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从各个方面着手保障这一体系的健康运行显得十分必要! 因此,建议我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切实加大财政经费保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促进专业人员到位,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完善劳动仲裁体系的工作规范标准,确保劳动仲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应对劳动争议问题上也更加系统化,并且更注重前置性和预警性,以便于打造我省规范、统一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流程,及时处置劳动纠纷,实现仲裁活动的公开、透明,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维护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为打造"和谐江苏"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