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于扣除。"该条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职工福利费进入成本费用的区别在于: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提,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按实列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凸现了以下问题: 1,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是一种法定计提,形成了职工福利基金,企业主要可用于职工困难补助、慰问病号、集体食堂伙食补贴、职工体检、职工旅游疗养、职工人身保险、节日职工联欢、聚餐等费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在年度之间可以丰部欠,税收上只对企业计提的基数和比例进行稽核,对计提后的使用一般不作规定。 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采用计提的方法而改为按实列支,势必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有一个严格的界定,以前在职工福利基金里列支的那些费用是否还可在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更宽松了还是更严历了?但是,《实施条例》没有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进行界定, 3,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由于《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费用列支以后,企业很担心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被税务部门否认掉,要求企业纳税调整,这部分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税务部门应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进行界定,明确哪些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让企业可遵照执行,税务部门执法也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