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9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09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文,要求各市县向省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基数为:设区市、常熟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计算上缴。依据该公式计算上缴,操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当年征收的墙改基金数是建设单位缴纳的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保证金"(预征基金)。建设项目在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及内外墙粉刷前分次由各地墙改办公室组织现场查验,根据查验结果按规定与建设单位清算并更换票据。按现行基金返退规定: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清算。在实际操作中,当年实际征收的建设项目大部分不能在当年办理返退清算;当年返退清算大部分系往年缴纳的项目。若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口径计算上缴,必然出现返退程序的混乱。其表现:计算上缴是按规定公式计算汇总上缴,办理清算返退,则需要逐个项目逐笔清算。再者,计算上缴数中含有当年及往年未清算返退的项目,待这部分项目办理清算返退时必然出现资金亏空。 二、即使上级能按当地现场查验结果,同比例返退虚增的基金,因初始口径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亦无法进行。 根据以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上缴基金基数应以当年征收的零返退专项基金(非预收)和清算返退结余之和作为上缴基数计算上缴。这样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规范操作程序,方便各方督察。同时能准确地给建设单位提供办理清算返退,及时收回生产资金。